三、边沁的功利主义和穆勒的自由学说

英国是最早开始工业革命和工业化进程最快的国家。自由主义思潮在英国得到了最大的发展。功利主义和古典政治经济学是英国自由主义理论的两个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米·边沁(1748—1832 年)。边沁出身于伦敦一个律师家庭,青年时即从事写作。他的作品涉及到伦理、政治、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主要代表作有《道德与立法原理》、《政府论断篇》等。边沁强调,人的全部活动、道德和立法的活动,都只能依据一个原则,

即功利。他解释说,功利就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力争有利的东西而避免有害的东西。在功利这个原则面前,“品行最坏的人和德行高尚的人,其行为动机都是一样的。无论什么人都想增加自己的幸福。因此,尽力保障人的快乐和利益,不仅是个人的动机,也应成为立法者的目标。”

边沁明确表示,旧的法律是适应当时的社会环境而制定的;社会情况已发生了变化,旧法律中的大部分就已不合潮流了,需要加以修改。这个论点反映了当时工业资产阶级反对谷物法和要求改革国会选举制度的愿望。边沁提出,修改法律的依据,不应是一般所说的那种抽象而绝对化的天赋权利即人的自然权利,而应该是他所阐述的功利主义。因此,首先应该研究一种行为将会带来快乐,还是带来痛苦。这样,才能明确立法的原则,那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实现了这一点就是真正实现了功利主义。

根据上述观点,边沁抨击了英国现行的君主立宪制度,特别是由土地贵族把持的上院。他指出,由贵族议员世袭的上院只代表少数人的利益,违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他提出的改革主张是建立真正的代议制政府,实行分权和法制,合理地分配和运用权力,使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利益融洽。为此,最高权力应归议会行使,官吏要在立法权的控制下行使行政权。议会应是一院制的,由成年男子普选产生,但文盲不应有选举权。议会要每年改选一次,选举时要无记名秘密投票。议会议员必须保证按选民的意志行事,既不受行政权的约束,也不得兼任行政官吏。不难看出,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一运用到具体政治主张之中,就表现出它属于资产阶级激进派的意愿。

关于政权机构的职能,边沁也是主张不干涉主义的。他认为,立法者最应该关切的是保护公民的“安全”和私有财产。此外不应再干预其他方面。因为,人的本性都是自私的,都在“求乐避苦”,即按功利原则处世。人的“快乐”就是对生存、安全、富裕的追求和满足。每个人的个人利益的总和就构成社会利益。所以社会利益是抽象的,个人利益才是唯一现存的利益, 财产的安全又是个人得到最大幸福的必要条件。所以保障安全应是国家的唯一职能。对经济生活则不应干涉。边沁同时也承认,国家要制定法律,以便制止邪恶。不过,他认为法律本身也是一种祸害。因为法律一旦制定和实行, 就要使人们承担权利和义务。对于个人来说,义务就是一种负担,就意味着失去某种自由,从而就成为痛苦。因此,人们承担的义务越多,对自由的限制就越多,痛苦也就越多。所以,立法者必须在法律要制止的邪恶与法律本身带来的祸害之间进行衡量和选择,以尽最大努力去制止“邪恶”和减少“祸害”。边沁的反对“祸害”,实质上就是不干涉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以及据此而阐述的政治学和法学思想,由于反映了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的意愿而盛行一时,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开了实证主义之先河。

以边沁思想继承者自居的穆勒,是 19 世纪中叶最有代表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穆勒(1806—1873 年)是积极传播边沁思想的詹姆斯·穆勒之子,青少年时便深受边沁功利主义的影响,曾组织过“功利主义社”。1858 年他所就职的东印度公司撤销后,穆勒便专事著述,主要代表作是《论自由》和《论代议制政府》。

穆勒在政治上属于资产阶级激进派,致力于新的国会选举制度改革,对宪章运动也怀有同情心理。穆勒开始著述活动时,谷物法已废除,第一次议

会改革早已实现,自由主义已经上升为英国的国策。因此,尽管穆勒自命为边沁的继承者,但是已经不再完全按边沁的公式赤裸裸地宣传功利主义了。他对功利主义作了新的解释,为自由主义学说增添了新内容。他抛弃了边沁不加区别地强调追求“快乐”的论断,认为快乐是有高低、优劣之分的。他主张,理性的、有道德情操的快乐比仅仅是感官上的快乐要更高尚,更有价值。“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要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因此,当一个人追求快乐时,应该平等地顾及到一切人的利益;功利的标准不应该是追求者一己之幸福,而应是与这一追求有关的所有人的幸福。这与 18 世纪启蒙思想家宣传的行使自由不得损害他人自由的主张相吻合。可见,与边沁所断言的人有自私的本性不同,穆勒强调的是人的社会感情。他声称,基督教的“己所欲者, 施之于人”正是功利主义的精神所在和理想境界。

然而,穆勒在强调人的社会感情时,决没有否定个性自由。相反,他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论证了个性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个人的价值是穆勒自由主义思想的核心。他指出,老一辈功利主义者向往开明政治,为的是追求效率而不是追求自由。这就忽视了个性自由的价值。实际上,组成国家的全体个人的价值才是国家的价值。个性自由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和必要条件, 是人类幸福的首要因素。尽管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必须服从某种权力,以维持社会的存在和福利,但是个性自由却是全社会发展的条件和动力。于是, 至关重要的是调整好“个人独立”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 要明确政府应该在什么样的范围和限度内去干涉个人行动才是正当的。他认为,社会和法律应制止或制裁的,只能是危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对个人的干涉,只能出于“自我防卫”。此外便不得干涉个人的自由。

穆勒认为,自由包括思想、言论、信仰、志趣、贸易、经营、联合、个性发展、追求幸福等各个方面。其中,他十分强调思想、言论自由。如果不允许形成意见并无保留地发表意见,那就将在人类智慧与德性方面造成毁灭性后果。穆勒坚决反对压制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认为那是一种罪恶。即使是错误的意见也不能压制,而应该让真理在同错误的辩论中显出正确与光辉,使人们接受和信服。不过,如果某种意见成为导致祸害的煽动,那就不再能享有绝对的自由。正因为穆勒非常强调个人的发展和个性自由,所以在政府与个人关系问题上,他提出了“放任主义”和“不干涉原则”。

基于这些见解,穆勒主张建立真正“民主制”,既能满足多数人要求, 又能保护少数有教养者利益和意见的代议制政府。因此,必须再扩大选举权, 包括给妇女选举权,而且要给少数有教养者以两票以上的选举权。他认为, 对于有教养者实行“保护少数”的做法,是代议制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原则。

穆勒从更广阔的角度上论证个性自由,比当时任何一位思想家都更全面、更系统地论述了个人自由的意义,使他成为 19 世纪自由主义最杰出的代表之一。

应当指出, 19 世纪出现的自由主义思潮反映了随着工业革命登上历史舞台的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上述自由主义者宣扬的所谓保障个人的“自由”和“价值”,平等地顾及“一切人”的利益,等等,表面上似乎具有超阶级的性质,但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自由无疑具有特定的阶级内容,即自由成了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特权,而后者得到的只是出卖劳动力、受资本剥削的自由。在剥削制度下,自由总归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所享有,而劳动人民是享受不到真正自由的。因此,上

述自由主义的种种主张,尽管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仍具有反封建或反专制政府的积极意义,但其以所谓的改良来抹杀阶级斗争,破坏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企图也是昭然若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