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钞票发行的现行管理办法
大致说来,已实际应用的方法有下列四种:
(一)直到 1928 年为止,法国没有规定银行钞票发行流通量和黄金(及白银)准备额之间的关系。它所采用的管理办法是规定一个最高发行额;不管准备额是多少,钞票流通额都不得超过这个最高额。这种最高额一般总是高过钞票在正常状态下预计应有的流通额,而且还不断修改提高。不过 1928 年的法国货币改革有一部内容是废除了这种方法,改用通行的百分准备比法
(见下文〈三〉)。
固定最高额法有一个大优点是:一方面以法律保障不发生任何严重的通货膨胀,同时又能使中央银行具有最大的自由裁决权,尤其是能在必要时使全部可用准备金都能应用(不过法兰西银行几乎从来没有运用过这种权力)。如果要用法律条文来规定银行钞票发行量的话,这也许是最优良的制度。
(二)1884 年的不列颠银行法规定了一种管理法;该法在议会中提出时是有些道理的,即所谓“定额信用发行法”。其中规定钞票发行额超过黄金准备的数量不得大于法律规定的定额(当然可以随时修改)。这方法的用意在于用黄金来应付钞票发行额的变动边际,以便经常有黄金可以用来收兑任何正常状态下可能要求兑现的一切银行钞票。它也保证了银行一旦钞票发行量超过了正常最小限额时,除非有黄金准备边际可以用来应付,否则就不可能再扩大发行。开始采用这方法的时代是黄金和银行钞票两者同时并用的时代,也是晚近老练地滥用职权的年代;——这种职权的滥用是英格兰银行让额外增加的黄金和额外增加的银行钞票同时投入流通,以致使国内的通货有了不应有的增加而来的。
在近代的形势下,“定额信用发行”法可能实行得很好,只要信用发行额定得很高,足以使中央银行毫无束缚地控制其大部分黄金准备就行。果真能如此,其中的条例便不过是阻止中央银行极度扩张的措施而已。不然,这种方法便会使黄金过多地以一种方式被封存起来,这种方式在不通用金币的国家中是没有理由再存在的。
这种制度目前通行于英国(1928 年曾重订信用发行额,虽然其限额之低仍然无理由地束缚了英格兰银行的自由裁决权)、挪威和日本。瑞典的制度与此相似,不过其黄金准备不得低于某一最低额,而超过法定信用发行额的银行钞票则只须有 50%的准备而毋需 100%。所有这几个国家都有应变权
存在,以使在非常情形下增加信用发行额。
(三)现在最流行的制度是“百分准备比”制。它规定黄金准备不得少于钞票发行量的一定百分比,数额一般都在 30%和 40%之间。它有时同样的适用于中央银行的发行额和存款额(虽然两者的百分比并不经常一致)。如果百分准备比法有任何道理的话,那么在近代条件下就更有道理了。下表
(第 231 页)总结了目前的情况:
下表中有一两国的法定准备可以包含一部分白银。
在我看来,“百分准备比”法无论在逻辑方面或是在常识方面都没有健全的基础。虽然在完全近代化的美国联邦储备制度中以及在欧洲大多数恢复金本位制的货币改革中都采用了它,我却从来没有见人们为其中的条例印发过什么有理由的辩护。它好象集中了各种钞票管理制度可能发生的一切缺点。它在封存黄金于无用之地这一方面是非常过分的,甚至连最低限不兑现钞票发行额都不放过,而“定额信用发行”制却是放过这一数额的。除非中央银行能够以非法律所要求的过分审慎的态度行事,否则它就会让新流入的黄金产生过大的放松信用状况的作用;④其实,如果我们可以依靠中央银行这种审慎态度的话,这法律本身便是不必要的,而且可能还是一种障碍了。最后,在黄金准备逐渐减少的紧急困难时期,百分比准备制要求按黄金的损失程度成比例地减少发行量,其程度的猛烈是极端危险的。诚然,一个采用百分比准备法的国家并不能安全地避免严重的货币混乱局面,除非它能象第一次大战后的美国那样经常维持大大超过法定最低额的准备——从而使中央银行在执行业务时不必担心到它的法定准备问题。不过这样当然就会更加浪费地封存黄金了。事实上,这种法律是最危险的法律,除非一个国家的准备充裕得象法国和美国那样,使法律完全不能影响中央银行的政策。因此,在这恢复金本位制的时代,当大多数的通货条例都在“熔炉”中重造时,这种百分准备比制竟成为时尚所趋,世俗所崇的制度,真是一种极大的不幸。
(四)第四种方法根据在第一章(见本书上卷)中所下的定义说来,可以称为“汇兑管理法”,但一般地说不能称为“汇兑本位法”。它是第三冲方法的变种;按照其规定,钞票发行的全部或部分,百分比准备可以不用实际黄金的形式保持,而以存在某个外国银行的汇票或现金的形式保持。在国际联盟财政委员会的协助下恢复金本位制的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方法;这是符合 1922 年热那亚会议的建议的,而且其中有许多国家就是在这些建议的影响下采用的。
就法律规定而言可以把国外存款金额和外国汇票作为全部准备的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智利、捷克斯洛伐克、但泽,厄瓜多尔、埃及、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秘鲁和俄国;某些其他国家, 如比利时、哥伦比亚、丹麦、德意志、波兰、西班牙和乌拉圭,如上所述, 可以用一部分外汇代替黄金作为准备。
这种方法有一个大优点,它能节省黄金,不过要受本书第二十章(上卷) 所讨论过各种条件的限制。但作为管理钞票或银行货币的发行量的手段而言,它在其他方面也有百分准备比法那样的可訾议之处。再者,黄金的节省乃是取舍由人的;对于风气和威信的考虑,可能促使上列名单中的某些国家并不运用这一取舍权而保持实际的黄金,因为现在采用这个方法的大国还只
有一个,那就是意大利。举例来说,在 1929 年年终时,奥地利国家银行法定准备中约有 2/5 是黄金,意大利国家银行的法定准备中过半数是黄金,捷克斯洛伐克国家银行约有 2/5 黄金,波兰银行为 3/4,匈牙利国家银行差不多全部都是。
具有头等重要性的两个国家——法国和日本——目前的逾额准备有大部分是外汇和国外存款。就日本来说,这是一种行之已久的老办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即已开始实行。就法国来说,则大概是一种偶然情形,这是过渡到金本位制的残余办法,将来是否继续还没有一定。诚然黄金在最近的将来是否能有充裕的供应,大部分要看法国把它国外余额形式的准备转换为实际黄金形式的准备这一点将达到什么程度而定。
以上各种方法的效果就是在减少国内钞票流通量(采用百分准备比法时须大大减少)的条件下,腾出中央银行的一部分准备。可是在现代情况下, 银行钞票既然主要是用在支付工资和零星现金方面,所以它的发行量便受工资水平和就业量的支配。由于降低工资水平显然不能立即办到,而且只是由于失业不可能出现,所以除非减少就业人数,否则银行钞票的发行量便不可能很快地降低。此外,正常发行量减少 10%是一件非常猛烈的措施,而在采用“百分准备比”制度的情况下,即便是这样所能腾出的黄金准备也不过只等于银行钞票发行量的 3%。
因此,中央银行的黄金准备实际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定最低准备;这种准备为了实际目的是被封存起来而不能派用的,而且一个小心谨慎的中央银行也不会把它计算在内。另一部分是逾额准备,只有这种准备才能用来应付紧急局面。
既然如此,长时期缺少黄金所招致的信用吃紧以及物价下落等危险,便不以中央银行所保有的为量极其充实的黄金总额为转移,而以为数少得令人感到不安的额外准备为转移。全世界的“货币黄金”由于被用作中央银行法定最低准备而不能生利的究竟占多大比例可以从下表中看出来:
单位:百万英镑
①金券除外
②自从这一天以后,荷兰的法定准备啬加了一倍,因而恢复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比例
③按 30 比塞大折合一英磅计算
上表当然是不全面的,但却包括了保有全世界黄金准备约 3/4 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它显示出全世界约有 2/3 的“货币黄金”被封存而置于无用之地了,既不能用来应付中央银行的实际需要,又不能用来减轻它们的恐惧心理。法国新货币 法所产生的后果尤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