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准备比应该怎样确定?
大不列颠的银行所应保持的准备比向来没有法律作规定。在英国股份银行兴办的前期,准备比由银行考虑营业的慎重和方便**错误!未定义书签。**以后自行保持。同时,因为象这样保持的数字除开在那与正常状况很少关系的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发表外,从来不予公布,所以它们就没有理由保持更多的准备金了。但是,在 1891 年 2 月财政大臣戈申先生(当时他任此职) 在利兹发表的著名演说中,利用一年前巴林危机所造成的不安局势以及随之而来的情况,论证银行惯例保持的准备款不足以保证这个体系的安全。这个意见在舆论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致使各银行感觉到必须采取行动。除此之外,戈申先生还暗示他已经准备好了一个通货改革计划,打算提交议会。正如当时《经济学家》杂志所说的:“由于银行界的反对以及格拉德斯通派的为难”,使这个计划毫无结果,但是银行却略为增加了它们的准备金,并开始按月公布报告书。因为这些每月报告书主要是给公众看的,同时又无需符合什么法律的规定,于是在这种表报中造“假帐”的办法便不幸被采用了, 并一直继续到今天。过了一些时候,日常营业中所使用的现金减少了,同时银行又从事合并①(大规模的合并可以说是从 1896 年组成巴克利银行时开始的),都使银行实际要用来防备万一的准备金总额减少;而惯例准备数额却略有增加,这是由于银行为了做广告和创信誉而力图保持当初只有实力较强的银行才保持的那种比率的缘故。到 1926 年时,这方面就变成一种情况, 使利夫博士在他以威斯敏斯特银行董事长的身份写文章时,把准备比说成是“完全任意规定的”②。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美国的情况颇为不同,准备比(因不同类型的银行而有所不同)是由法律规定的。除此之外,定期存款的准备金比率比活期存款的低得多,而且库存现金完全不算作法定准备金的一部分。因此,在美国,关于准备金额由银行根据应付意外的实际需要来决定的一切主张都已经被放弃了。
我们必然会问:那末,法律或习惯为什么要强使银行保持超过其实际需要的准备金呢?毫无疑问,正象我们的通货与信贷中许多其他措施一样,有一部分原因是:这种办法只是由以往的形势中遗留下来的,同时也是因为我们要把一个表征货币体系当成商品货币体系处理所造成的结果。但是在这一现象的后面,却隐藏着一个坚强的现实理由。要求各行所保持的准备金额超过其库存现金与清算方面所需的严格数额,乃是一种手段,使他们担负中央银行由于维持通货所担负的费用。
在我们可以想出的货币制度之下,这种办法可以是不必要的。但是如果
要维持一个国际标准的话,中央银行就必须保持一定量闲置不用的不生息或
不能充分生总的黄金贮备或他种准备。如果由于中央银行所采用的承认某种票据或某种类型的证券“合格”的办法:使得人们能有完全流动的生息投资, 那么在理论上讲来,会员银行就可能大刀阔斧地削减他们的准备金,把准备金确实限制到库存现金与日常清算所必需的数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 会员银行被强制分担整个体系维持最后准备金的费用乃是合理的。没有这种准备金,则关于“合格”票据与“合格”附属担保品的便利办法往往就可能垮台。叫他们分担费用的办法是强制他们在中央银行保持一定比例的不生息存款或者保持一定比例的不生息票据。
在现代银行营业制度之下,大部分中央银行的黄金贮备一般诚然仍旧是由握在公众手中的实际纸币发行额来提供的。但是,我认为潜在的发展方向是:政府方面把纸币发行当作收入的合法来源①,同时会员银行则规定必须提供应分的中央银行准备金维持费。
只要认为会员银行所应保持的现金准备比完全由会员银行根据自身的安全和便利的需要确定,那末英国让银行自己决定适当数字的传统办法就大可辩护;特别是达到一个阶段之后,当暴发户银行象现在英国的情况这样已经绝迹时,就更加如此了。但是一旦认为其他的条件也有关系时(上述影响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和效能的条件,而不是影响个别银行的利益的条件),那么上述办法看来就不象上面所说的那样显然是最好的办法了。战后中央银行管理技术的发展(这种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人们所欢迎的,我们将在下面第七篇里更详尽地予以阐明),使我们进入了两种准备比之间的过渡阶段。现代中央银行管理法特别是“公开市场营业”办法的采用,使中央银行必需能掌握一笔资财,其数额对于整个银行体系的规模说来要达到一定的大小。同时,以下的一点也是正确而合理的:会员银行应以其中央银行的无息存款, 对最经济和最有效的体系的安全供应其所必需的大部分资金。有这种体系存在。才使得会员银行能如此安稳和有利可图。现在要使英格兰银行资力雄厚到无可怀疑的程度,并在任何情况之下都能指挥如意地掌握市场而不过分紧缩其获利能力,则其所需的银行业存款的正常水平也许比会员银行为自身的营业安全与便利所需的严格数额更大。如果这一点正确的话,那末人们从实际所到的和预料要发生的现象,会同时使人们怀疑以后继续让这种事情完全由会员银行自行斟酌决定的做法是否合适。
我们如果回头看看五十年前的情形,大概就会看到会员银行当时所持有
的准备金并不多子银行自身为了安全和便利起见所需要的金额,结算日也许是例外。在两个结算日之间的时期里,人们确实没有多大理由把资金不必要地封存起来。由于往后银行合并的发展、公众使用现金的减少、以及银行机构的速度和效能的普遍提高,使准备比严格必需的数字趋子减少。但由于我国的银行保守,又由于没有任何一家银行乐于被人认为首先把准备比降低到他行之下,所以这一条件就没有充分利用。其结果使我们达到了现在这种相当勉强局面:银行自动保持的准备金比确实需要的略多一些,其理由也许连银行自己都不十分明白。然而,人们自然而然地会希望在合乎安全和外表体面的情况下尽可能多赚钱,这样就使他们采用了这种极不适当的策略,就是上述造“假帐”的办法;于是,他们的人际比数就大大低于其表面比数了。其实,他们要有一个时期中慢慢采取协同一致的行动或同病相怜的行为,蚕食它们的惯例比数,那也并没有任何重大的阻碍存在。
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可以由 1927—1929 年所发生的一个有趣的插曲来说
明:正如上面所指出的,米德兰银行在以往若干年里所保持的准备比大大高于其敌行。这种做法从该行自己的观点看来,并不能明确是否真正值得。因此,从 1926 年下半年起,米德兰银行的准备比逐年下降的变化就显而易见了,从 1926 年的 14.5%左右降到 1929 年的 11.5%左右。由于米德兰银行在这个时期的存款总额至少有 3,700 万英镑,这样就等于腾出 1,100 万英镑以上的现金。事实上使全体银行可以增加其存款(及垫款)约 1 亿英镑而不增加一点准备金总额。由此可见,整个这一做法的结果,要不是英格兰银行方面予以默认,大量增加银行货币而不增加一点准备金,就是使英格兰银行的资金减少 1,100 万英镑;这笔款项的利息得之于米德兰银行,而失之于英格兰银行。
不过,就当时的情形说来,这种信贷的放松在一种特殊情况下对公众有了益处。因为当时正需要增加会员银行存款总额来平衡定期存款的增长,这存款总额如果让英格兰银行自行处理的话,就不可能充分增加。因此,事实上米德兰银行就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沿着无可非议的路线(因为它的准备比依然高于其他银行的平均数)那样做了,而且对于总的局势也提供了极大的帮助。然而在任何健全的现代制度下,全体会员银行扩充资金的问题决不应该依赖于个别银行的活动,即使中央银行仍然有力量采取适当的办法消除其影响时情形也是这样。因为中央银行至少应该可以假定其和会员银行一样聪明,而且应该更多地依靠它来为全体的利益服务。
因此,我的结论是:美国以法律规定会员银行准备金额的制度,比英国依靠含糊而不确定的惯例来规定的制度更为可取。
况且,现在的制度之所以要调整,以便使英格兰银行具有无可抗衡的控制权力,不仅仅是因为“五大”银行(全体或某几家)可能蚕食他们的准备比的缘故。正如前面所指出的,目前会员银行的准备金不仅包括他们在英格兰银行的存款,而且还包括他们所谓的“现金”,同时他们在准备金总额中这两个类型之间的比例可以自由变更。通常的“现金”包括银行钞票(以前还包括库券),但是也可以包括存在外国中央银行的存款(想来可以,但就我所知,英国银行还未曾实行过这种办法)或黄金。现在选用任何一种办法都有可能使英格兰银行遭遇到意外和不便的事,情形如下:
(一)只要英格兰银行按照现有的公式计算它的准备金“比例”,那末如果会员银行将它们的“现金”转变为英格兰银行的存款,情况就可能在很大限度内受到人为的影响,反过来也是如此。现存的信用发行对于银行的自由准备金的影响是否足够,大部分要取决于会员银行在这方面的政策。
(二)如果会员银行以黄金本身作为一部分准备金的话,其结果就会减少英格兰银行的利润或者使其自由黄金低于安全点。1923 年的银行钞票法中加入了一项条款,授权英格兰银行强制收购国内在这种方式下所持有的任何黄金,以应付这种可能情形,这诚然是明智的做法。但是这一条款并不能阻止会员银行将其存在国外或在运输途中的黄金算作准备金的一部分。据信最近就曾出现银行利用这种自由的若干事例。
(三)英国会员银行要把它所持有的准备金以“专款账户”的方式存入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是没法防止的。就安全的观点而论,甚至就便利的观点而论,这种存款实际上“与黄金一样坚挺”。但是,十分显然,这种作法就剥夺了英格兰银行必要的资金和利润量,从而使它控制英国银行货币量的力量大为降低。我不知道这种选择枚是否曾经运用过。但这种危险却是真
正存在的。因为就欧洲大陆的会员银行而论,将准备金的一部分存在外国金融中心的做法是很常见的。并且,这种作法有时还给中央银行的权力带来很大的损害,比如我听说瑞士的情形就是这样。在德国,目前主要会员银行在国外金融中心所保持的大量流动资金就大可以严重地损害国家银行的领导权。
更有进者,十家清算银行以外的许多银行包括海外银行的伦敦支行在内,由于不公布每月数字或平均数,于是就给伦敦货币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 使它们可以不一定按比率为英格兰银行的资金提供自己的一分。
最后,还有某些重要的技术上的便利条件,如果没有法定的准备比就不能实现(其全部意义将在以下几页说明),那就是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所需要的准备金之间的区分,以及英格兰银行在规定的限度以内随时改变法定比率的权力。
为全体银行确定法定准备比的原则问题,与这些条款应当包含什么内容的问题,性质是不相同的。但现在我根据以下方面提供一些意见:
(一)规定的比率应包括大不列颠全部以英镑支付的银行存款在内①。
(二)应在 30 天(或者说 14 夭)或更长的通知期内付款的存款算作定期存款。
(三)规定的比率应该按每月的日平均数计算。
(四)现金准备应以英格兰银行钞票或在英格兰银行的存款余额构成, 但后者不得少于总数的 40%。
(五)正常的额定现金准备对存款的比率应如下述情形:
活期存款 15%
定期存款 3%
(六)英格兰银行应有权在 30 天以前提出通知后改变额定比率,在活期存款方面应可改变 10%到 20%,定期存款应可改变 0%至 6%。
这些条款将大大加强英格兰银行手中的控制权——这样就的确会使它对银行货币的总量掌握住几乎近于完全的控制力,而又不会在任何方式下损害股份银行的合法营业。上述六项对这方面的重要意义将在第三十二章第六节中更充分地予以阐明。
因此,在法律或习惯把准备金对存款的比率规定得比较死的国家里,关于银行货币数量 M 的最后确定,我们就只有回到决定这些准备金数量的因素上来了。这些因素究竟在多大程度内由中央银行决定,而会员银行的行动则必须或多或少被动地跟着走呢?同时,如果有的话,会员银行对准备金量能主动影响到什么程度呢?只有当后一种情形确实存在的时候,关于会员银行所能决定的只是贷出形式而不是贷出总量的说法才有必要作出修改。
这些问题的答案必须推迟到第七篇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