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清算银行

1929 年初,巴黎一批专家在欧文·杨先生主持下开会提出了一个《德国赔款问题报告》,其中有一项附录概略他说明了计议中的“国际清算银行” 的职权范围和组织。后来便按照其所建议的方针成立了一个银行。当本书这部分付印时,正是该行新张数月,营业伊始的时候。

创立这家银行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便利第一次世界大战所造成的国际债务的支付和转移,如德国的赔款、协约国之间的债务以及欧洲各国政府所欠美国政府的债务等等。可是清算银行打算行使的职权显然比这更广泛,也许打算起的作用是我在上面所说的关于货币的国际管理方面的那种作用,该行创办人之一的乔赛亚·斯坦普爵士就曾公开这样说过。所以从这个观察点来研究它的组织结构是极为中肯的。

概述该银行及其组织章程的附录是冗长而又复杂的。但其要点可以简要地综述如下:

(一)“清算银行的目的是推动各国中央银行进行合作,为国际金融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而这项清算工作是与有关备方协议在国际金融清算中充任受托人或代理人。”

(二)“清算银行的工作应当和有关国家中央银行的金融政策取得一致。”

(三)“该行的全部行政管理权属于董事会,”该会经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后有权修改该行的某些规章,其余规章则在“按该行组织章程补充法批准”

后才可予修改。

(四)董事应由大不列颠、法国、比利时、意大利、日本、德国和美国等中央银行总裁担任,或者由上述总裁指定人选;每一国家得派两人参加, 德国和法国得增派代表一人;三分之一的董事应从某些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所提出的名单中选定。

(五)该行得以往来帐户或存款帐户的名义接受各中央银行的存款,可向各中央银行垫款,并得自由购买或出售黄金、外汇、票据和证券。但如果有关的中央银行不赞同,即不得进行任何金融业务,投入时并未经反对的资金予以撤回不在此例。

(六)与一国国民进行交易而其中央银行不加反对时,该行可不限于与各中央银行进行交易。

(七)该行不得 1.发行钞票,2.承兑票据,3.对政府垫款(但可购进其库券与有价证券)或以政府名义开立往来账户,4.在任何企业中取得优势权益,或保有非本身业务所需的财产,(暂时保有不在此例)。

(八)“该行工作应特别注意维持本身的流动性”,但毋需保有任何规定比例的黄金或票据。

(九)该行有已认股本,利润则按既定比例分配于准备金,股票持有人、存储长期定期存款的中央银行以及德国赔款账户等方面。

显然这些条款拟定得很广泛,并且符合干该行按以上所建议的路线发展成一个国际金融管理机构。可是这一问题在它的组织方面却有某些困难存在。接受赔款的强国具有优势代表权和一个真正的国际机构是极不相容的; 然而银行的组织却是木已成舟,以后可能不容易更改了。

该行有权不限于中央银行客户经营一般金融业务也可能遭到訾议。我认为就存款和贴现方面来说,该行最好严格地限于对中央银行间经营业务,而不应和任何其他方面发生直接关系。这正象中央银行除了公开市场业务以外大概最好是只限于和本身的会员银行或其他中央银行发生业务关系一样。如果国际银行插足于一般金融业务,就会无谓地引起许多竞争排挤。

然而该行可望成为一个核心,最后发展出一个管理全融问题的国际银行。至少它提供了一个集会的地方,在这里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总裁可以养成开诚布公地讨论的习惯,并熟悉和了解彼此的方法和观念等,从这里面就可以逐渐发展出协作和共同行动来。然而国际清算银行将来的作用就象若干其他未成熟的国际机构一样,大部分要取决于美国方面的支持。只要美国政府当局觉得仍有必要向国内舆论界表白自己连一点舍己为人的行为的影子都没有,该行的进展便一定是迟缓的。不过美国人却有希望抛淖这种态度,这不是由于自私自利而来的——完全相反,这是由于对古文明中心的猜妒而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