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中央准备的管理——国家管理的方法之二
我们在上章中曾探讨了中央银行可以用来控制会员银行准备资金的各种不同方法。在那里,我们集中讨论了中央银行的“垫款”和“投资”力量的管理问题,并且说明如果这两者能够有效地加以控制,则会员银行的准备资金总额(由中央银行所持有的“黄金”、“垫款”和“投资”的总和减去公众所持有的银行钞票总额而得)也能够加以控制。在本章中我们就必需讨论一个可能已经不存在、而且也许不应当存在的问题,即中央银行本身必须服从并应在其限制范围内履行职务的一些规章。
人们可能认为在任何计划周密的金融体系中,凡采取单独行动而不顾及公共利益的会员银行一定会受到中央银行的制裁;也可能认为,该体系中自由裁决的成因主要由中央银行执掌。同时看到中央银行所处理的问题那样错综复杂、而且在不同环境中又具有不同性质后,就没人会希望关于该行明智行为的法规可以由一项议会法令随便规定出来。可是由于历史方面的理由—
—这些理由从来就不充分,目前讲起来又已经过时了——我们竟发现大多数近代的金融体系,情形恰恰与此相反。一般关于会员银行的规章是不大确定的,而关于中央银行的规章则非常严格——在某一点上特别严格,也就是关于它负债一方的某一项(银行钞票的发 行)和它资产一方的某一项(黄金) 之间的关系却非常严格。
这些规章——其特性马上就要详加讨论——是由于两种影响因素形成的。第一是历史因素。在表征货币出现的初期,其主要形式不是银行存款而是银行钞票。凡有意控制表征货币量的人都有理由集中注意银行钞票的管理问题。在一百年前的大不列颠和二十五年前的德国是这样,甚至在目前的某些国家中大概还是这样。此外,大多数国家迟至 1914 年还普遍把银行钞票和金币两者同时作为流通工具,所以银行货币以外的通货总额并不决定于银行钞票的总额,而是决定于这种总额加上流通中的黄金总额。作为稳定通货流通总额的一种条件而言,这种状况便要求:流通中的黄金量的变动应同流通中的银行钞票数量的相应变动抵消。因此,当时所计划的“管理方法”就在于获得这种效果。
第二个因素是政治性的。人们一向就认为限制中央银行的自由裁决是值得欢迎的,因为有一种危险是中央银行屈从于政府的无厌要求,以致对财政部垫出一种款项,其性质必然是牵涉到纸币。无疑,在某些国家中和某些情况下,这种看法是有说服力的。不幸的是,要削减政府的权力,议会的一纸法令是没有什么效果的;几乎在我们知道的每一件紧急事例中,当“货币条例”和当时政府的愿望发生矛盾的时候,让步的总是货币条例。
就历史性因素适用的范围而言,能说明这些因素的作用的条件差不多都已成过去了,在不列颠尤其如此。作为限制银行货币数量的方法来说,限制银行钞票的发行量是一种十分笨拙的、不灵活的和无济于事的做法。因为银行钞票的数量固然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或多或少和银行货币的数量保持着一种确定的关系,但是,从量的方面说,这种关系由于有关货币的习惯的变动, 在一段长时期中也一直是变动的;而在短时期中则有严重的时间滞后现象存在。一般说来,银行货币的数量发生变动在先,所以对于银行钞票数量的控制每嫌过迟——往往在银行货币量方面的受动(可能已在数月之前发生)已造成灾难之后才出现。
非但是控制中央银行钞票的发行量而不控制其存款量(或中央银行钞票加存款量)①的原则已经过时,一般通行的管理方法也由于欧战后一般不用实际黄金作为流通工具而失去了以往所有的一切意义。这些条例通常都规定中央银行必须经常保持一个最低额的黄金,其量决定于流通中的银行钞票总额。既然中央黄金准备不必再象过去那样部分地用来应付流入国内流通过程的量——这一方面所丧失的黄金往往有理由要减少钞票的发行额来平衡—— 于是上述规定所发生的效果便只会是将大量的(有时甚至超过半数以上)黄金封存于永无可用之地;结果,中央银行实际可用以应付偶然事故的有效准备就会降落到一个极低的数字,以致严重地束缚了中央银行合理地执行它的自由裁决权。为了说明这一切起见,我们将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关的现行规定作一简要叙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