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流通速度
一、应用于银行货币的“速度”的概念
“流通速度(或迅速程度)”这种说法最初通用时支票制度还没有发展, 当时通货主要是由铸市和纸币构成的。这种“速度”所衡量的是一个铸市(或一张纸币)的平均换手频次,从而说明了通货在商业交易中的“效率”①。这是一个明确而不含糊的观念。但为了清晰起见,这一概念还必需只应用于实际用作货币的铸市和纸币,而不用于贮积。要不然的话,贮积量的增加(或减少)看来就会造成货币流通速度的降低(或增高),然而实质上贮积所引起的只是有效货币的供应或数量的减少(或增加)。因此,一般都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把“流通速度”限于用在有效货币或实际流通中的货币;完全不在流通过程中仅只用作“价值储存手段”、因而没有速度的货币不包括在内,以免冲淡流通过程中的货币速度、从而混淆这个概念。计入贮积量的变化时是认为这种变化牵涉到流通货币的供应或数量的变化,而不是牵涉到流通货币的速度变化。例如计算印度的货币流通速度时,习惯办法是尽可能地除去贮积的卢比。即使在公开铸币时期,流通货币存量通常也不包括国内贵族和平民作为价值储存手段而保有的贮积生金银锭和首饰。比如由于荒年而使这种贮积减少时,把事情说成是流通货币量增加比说成是流通速度增加更为合适。
当我们把这个概念扩展到银行货币方面来时,也发生一个类似的问题, 那就是说:我们究竟应该用总存款还是用活期存款作为货币量的代表。有一种并非不普遍的看法是:把应用于银行货币方面的流通速度说成是用单位时间内的支票交易总额对银行存款总额的比数来衡量的,然后认为对于上述目的而言,全部存款都可以看成是处在实际流通过程中。①在英国,存款账户和往来账户的统计数字没有分开,这种办法等于是在计算流通速度时把贮积当成现金,因为这样是把实际上的“价值储存手段”当成流通货币了,其结果是这种储存手段量的变化令人误解地以流通速度的变化的外貌出现。根据第 23 章已经说明的理由,这种不适当的概念会防碍我们得出正确的结论。
为了避免这种困难,我建议应采用两个名词,即速度(V)和效能(E);
②后者代表银行票据交换总额对存款总额的比数。这就让我们能不受妨碍地用“流通速度”一词来明确地表示真正作为现全的存款(即活期存款)的周转速度或周转率。因此就得出 E=V,其中的 W 为现金存款对存款总额的比例,如果把 E 说成是银行货币的效能或现金效能,这也并不是不适宜的说法。因为这一部分变得越大,则相当于给定量的银行货币的现金周转量就越大;
——储蓄存款的增长将降低用作现金的银行货币的效能,而其下降则提高用作现金的银行货币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