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变动会员银行准备比的办法
“弹药”可能不足的情况在特殊情形下会妨碍公开市场的业务,因而使我们要提出另一种从来没有实行过的办法,即授权中央银行在事前适时通知后,自行斟酌情形小规模地变动各会员银行规定必须保持的法定准备比例。美国联邦储备局于 1917 年曾提出过这方面的建议说,会员银行规定准
备额的增加不得超过其原来存在联邦银行的准备额的 20%,而且有效期间不得超过 30 天。联邦储备银行顾问委员会认为这建议不适用于非会员银行, 因而予以反对,结果使之从未付诸实施。无论如何,这种建议只能对规定准备额造成极小的差别。① 钱德勒博士曾评论道:“这种权力无疑使联邦储备体系能消灭逾额黄金的作用,可是这个建议革命性太大了,所以根本无法采用。”①
目前看起来这办法虽然是革命性的,但我认为:这类的规定,如果能适当保证其不致被滥用的话,便应当补充到一个理想的中央银行职权中去。它直接接触到问题的根源;而不依靠我们的实验货币管理制度自行摸索出来的各种间接和迂回的因素。如果会员银行不适当地照顾到它们的客户在现存平衡状态下的需要而放款过多或过多地增加其现金余额时,或者从另一方面说来,如果它们放款过少时,那末变动它们的准备比便可以最直接地对它们施加压力,使之朝着所需的方向发展。因此,我曾建议(见本书卷二,第 65 页)把这一特殊办法引用到大不列颠体系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