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国家

——伯吉斯博士(同前书第 36 页)所引的数字指出,有几个其他国家的准备金(包括现金)对存款的百分数与英国和美国没有很大的差别。他根据 1925 与 1926 两年所作出的估计有如下述:

典型准备金额

美国会员银行

9.5

十家伦敦清算银行

11.5

四家法国信贷公司

11.5

瑞士私人银行

8.0

加拿大特许银行

11.0

但是,在德国,这方面的情形既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也没有得到习惯的保障。就柏林主要的银行而论,它们以现金及发行银行存款余额作准备的存款的百分比有如下表:

1900 年终 12.5%

1913 年终 7.4%

1924 年终 6.1%

1925 年终 5.0%

1926 年终 4.4%

在一年的其他时期里,准备金的状况更为恶劣,例如在 1928 年 3 月 31 日,六家主要的柏林银行所持有的现金、外国货币、总票以及发行银行与清算银行的存款余额总共不超过它们存款总额的 2.5%。该国 83 家主要信贷银行(包括六家柏林银行)对存款总额 52,800 万英镑所保持的百分数也是这个数字。的确,他们的通知存款的百分数比英国低(见以上第 13 页)。但这百分数之所以低的主要原因似乎是获得现金方便的缘故;有需要时,只须在附近的国家银行支行通过贴现的办法即可获得。因此,德国银行可再贴现的合格有价证券就构成了真正的准备金,而这种有价证券对其债务的比例就足以有效地制止膨胀。然而这却意味着当商业复兴而合格票据的供应因之扩大时,在德国制度下,可能过于容易迫使国家银行相应地提供更多的新贷款。换句话说,对于违反中央银行意图的利润膨胀的发展说来,德国的银行制度和其他国家比起来是比较缺乏保障的。现在国家银行当局看出了这种危险,所以近来有时便对各柏林银行施加压力,使之改变办法。在紧急时期国家银行便采用信贷限额配给的办法作最后的手段。这就是对一定机构的合格证券贴现时,根据其本身裁夺规定一个限额。就局外人看来,德国的银行法在要求会员银行保持最低限度准备金(最好采取国家银行存款的方式)方面,显然急需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