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专利与技术转让一、专利的基本特征
专利(Patent)一般是指某项技术的发明人,依怯向政府有关当局申请,
政府有关当局经审查而授予发明人的一种独占权利。该发明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内对其发明独自享有使用、制造和销售产品的特权,并可出售其发明。发明人的这种权利叫专利权。专利权是依法定程序取得而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
任何一项专利,发明人在发明创造时都要付出巨大的精力和财力,而发明的结果对社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都有着直接的经济效益。这就使得专利具有了财产的性质,法律对它予以保护,并从而成为技术交易的对象。这一节,我们主要介绍在专利交易的规则和常用的一些方法。为此,需对专利及专利权的知识先作介绍。
并非所有的发明都可获得专利权。一个发明能否取得技术专利权,不是以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技术水平为判定依据,而是以世界范围内的技术水平来衡量和判定的。按照大多数国家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才能取得专利权。
- 新颖性新颖性是指一项发明在申请专利前,在世界或本国范围内没有被以任何方式公开过,不曾为公众所知,也就是说它不是“现有技术”或“已知技术”的一部分。具体说,要从以下几方面确定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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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以某种方式公开即为公众知道。公开包括发表公开和使用公开,一般指通过各种出版物以文字形式公开,以及用口头报告、广播,交谈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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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范围。世界各国对发明新颖性的地域标准有三种:第一是世界新颖性,即该项发明在全世界范围内未公知公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世界新颖性标准,如联邦德国、法国、英国等。第二是国内新颖性,即该项发明在本国范围内未公知公用。这个标准对新颖性要求较低,只有少数国家如希腊、巴拿马、尼加拉瓜等国采用。第三是有限的世界新颖性,即世界新颖性与国内新颖性相结合,指该项发明在世界范围内未以文字公开过,在本国范围内未通过使用而公开过。这是美国专利法首次倡导的新颖性标准, 现在许多国家纷纷仿效,也采用这一标准,如加拿大、日本、瑞士、瑞典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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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界限。新颖性应有时间界限,即以某时间为准,在此之前已有的技术为现有技术。采用发明在先原则的国家以发明日为关键日,如美国, 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则以申请日为关键日,如有优先权情况的,则以
优先权日为准。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发明人就其一个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后,可以在一年内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专利,并以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时间。也就是说;这个发明人向其他缔约国的申请,比有同样发明的其他人在一年内可能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的申请优先, 即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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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性先进性,又称创造性,是指发明必须是独创的,是创造性构思的结果,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显著的进步。先进性是发明取得专利权的重要条件之一,它是从质的方面反映发明的本质特征的。首先,该发明与同类现有技术相比必须具有明显的本质性区别。它不仅是一项新技术, 而且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先进技术。它不是现有技术的简单重复,也不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逻辑推理的结果。其次,发明所具有的显著进步性,对普通专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非显而易见性”是各国专利法用来确定发明是否具有先进性的重要标准。其判断的标准是,以相同技术领域具有的中等技术水平去衡量申请专利的发明与现有技术比较的进步程度,即将发明所具有的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和技术解决方案与同类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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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实用性,又称可行性,是发明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一项发明是否有实用性,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可实施性。一项技术方案、一个构思,必须具有具体的解决方案,能在生产中适用。(2) 再现性。即能够在产业中重复运用于生产的,具有多次再现的可能性。(3) 有益性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是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通过上面的叙述,我们又可得知,一项专利应具有下述特点:合法性、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实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