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营销谈判达成协议的有效要件
谈判是为了达成协议、签订合同,用法律的手段来保证谈判的成果的实施。所以,签订合同不仅是营销谈判过程中一个极重要的环节,而且也是很容易出现疏漏甚至差错的一个环节。同时,如果合同不符合法定规范,缺少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也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 相互磋商达成协议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对交易条件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必须采取要约与承诺的方式才是有效的。要约与承诺在习惯上又称发盘与受盘。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受要约人),所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按国际惯便,这种意见表示通常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点:(1)发出要约的人(简称要约人)必须清楚地表明愿意按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和尽可能地全面,即要约的内容不仅应该以文字明确、肯定,而且还应包括拟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并说明要约的内容一定要得到受要约人承诺才足以确定合同的成立;(3)书面要约中,要约人必须放弃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或合理期间内)撤回要约或更改要约内容的权力。同时,一般说来,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即要约的存续期应从受要约人实际收到要约时开始计算,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是以要约发出日起计算。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他合法的代理人作出;(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即使要约对承诺的传递方式未加规定,一般来讲,受要约人也应该采用与要约相同的或更为快捷的传递方式作出承诺;(5)承诺需送达要约人的营业所或常居地,或所指定的地方,方才生效,合同才告成立。这就是确定承诺生效时间的所谓“达到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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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有对价或要因对价是英美法系的称呼,要因是法国法的叫法, 尽管名称不一,但意思基本相同,即是指“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或者“你之所以给我是为了从我处得到你所希望的有值的东西”这样一种相互给付的关系。一项有效的对价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2) 对价须具有一定的价值;(3)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而不是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完全履行完毕的对价。待履行的对价是指双方当事人允诺在合同成立后才履行的对价;已履行的对价是指当事人中的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时,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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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代理人。如果合同的当事人是自然人,他就必须是能理解自身行为之后果的公民;如果是法人,则必须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他授权的代理人订立合同,其行为不能超出公司(法人)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或政府所允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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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须合法合同必须合法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另一个是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和行为的范围必须合法。凡是违反法律和公共政策、违反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的合同均是违法的合同,一律无效,原则上讲,对于违法合同,当事人既不能要求履行合同,也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法院也不允许以无效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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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须真实、合意合是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与一致的产物, 故此,如果合同是在胁迫、暴力的情况下订立,或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受到诈骗,或者是在合同内容上当事人并非故意地作出了有严重错误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足以影响合意的真实性时,法律允许受损的一方采取诸如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合同等补救措施。
总之,一般来讲,营销合同必须具有上述条件,才能为法律所承认,受到法律保护,又为法律所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