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管制
以美国为例加以说明,在美国,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不必持有正式的或专门的出口业务执照,但多数产品的出口却必须获得政府的批准,取得出口许可证。需要获得特许或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大多数是由美国商务部控制的,其他的商品出口则由有关部门控制。比如,武器和战略物资由国务院控制;核能和裂变材料由原子能委员会控制;黄金和美国货币由财政部控制; 麻醉品由司法部控制;天然气和电力由美国联邦动力委员会控制;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由内政部控制。如出口商品不属于上述六种之列,出口商必须请示商务部,以确定他所要出口的商品是否需要特别许可证。
美国商务部通过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对下列情况进行管制:(1)美国商品和技术资料的出口;(2)美国商品和技术资料在出口到一个国家之后又转口到另一个国家;(3)美国生产的零部件被外国用来生产出口产品;(4)在某些情况下,外国利用美国的技术资料直接生产的产品。美国商务部颁布的全部条例都刊载于《出口管制条例》(ExportAdiminstrationRegulatious) 一书,此书定期通过“最新出口公报”(CurrentExportBulletion)来修订和补充其内容。出口商经常与有关部、局联系,询问管制条例的最新情况。
美国的出口许可证有两种类型:总括许可证(GeneralLicense)和特准许可证(ValidaledLicense)。总括许可证是一种在一定范围准许出口的特权,无需申请,也无需颁发许可证;特准许可证则是一种在其规定的确定范
围内出口的授权证书,需经正式申请才予以颁发。申请许可证要根据《出口管制条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大多数商品都可使用总括许可证从美国向其他西方国家出口,但如果出口战略性物资,或者向非友好国家出口,则需申请特准许可证。所以商品出口的目的地国家和出口商品的类型这两点是确定所需出口许可证类型的关键。美国将除加拿大外的全世界所有国家。根据出口限制程度分为 8 组,分别冠以字母 P、Q、S、T、V、W、Y、Z,对向 Z 组(北朝鲜、越南、古巴和柬埔寨)的出口限制最严,几乎所有商品都要申请特准许可证。
在美国,商品是按其有多少可供出口的情况来进行分类的,短缺商品或战略物资的出口在数量上受到严格控制,有的品种被禁止出口,属于美国商务部出口管制范围的所有商品和所有国别分类情况,均可从《出口管制条例》中的“商品管制清单”(Commecli-tyControIList)和“国别分类补编”
(CountryGroupsSupplement)中查到。出口商从这两份清单中可以查出将某一具体商品出口至某一具体国家是需要总括许可证还是特准许可证。如果需要特准许可证,出口商必须在货物启运之前获得。如果不需要特准许可证, 出口商必须在“装运人出口申明”(Shipper’SEx-portDeclaration)中作一专门注释,说明适用何种总括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