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不能代替防盗

自 1983 年恢复财产保险以来,家庭财产保险中的盗窃保险业务以平均每年 50%的速度递增,这的确是一件大好事。可是,由于缺乏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因此,有相当一部分投保户投保后,自我防盗意识降低,放松了安全防范,致使犯罪分子乘虚而入,家庭被盗案件增多。具体原因大致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投保户利用保险进行“消极防范”。目前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户多为双职工户、独居户、城郊结合地带住户,还有些些单位为职工投保,投保的多是高档商品,如彩色电视机,高档收录机等。一般地说,这些投保户中大多数把投保看作是被盗后的“补救措施”,进行消极防范。

二是投保户投保后,自我防范削弱。相当多的投保户把投保当作“拿钱买平安”,以为只要投了保就“万事大吉”了因此投保后根本不用加强自我防范。从一些投保的家庭被盗案件分析,主要原因是放松防范,有的是门窗未关严,有的是门锁、窗栓不牢固,以致使盗窃犯罪分子轻易得手。

三是在保险宣传上,过分强调经济赔偿,忽视“防重于赔”;实际工作中,又往往只顾投保,不管安全,只管赔偿,不问防范。加之保险条款不完备,没有把经济赔偿同防范工作的好坏有机地结合起来,客观上使投保户片面追求“投保为防盗”,疏于防范,使盗窃犯罪分子得逞。

上述三个方面,都会成为诱发盗窃犯罪的因素,希望城乡广大居民务必引起充分注意,特别是要把“消极防范”变为“积极自防”,打消单靠投保防盗的消极防范心理,切实做好家庭自我防范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家庭被盗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