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配合公安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的内容,要根据公安人员的需要,尽可能地回忆反映出来。比

如向公安人员提供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如果你在现场或现场的周围见到犯罪分子或嫌疑人员的话。因为,查明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是确定侦察方向、范围,采取措施查缉犯罪分子的前提条件,居民群众在提供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时,应当尽可能地从九个方面来介绍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分子的体貌办得到的。

犯罪分子作案时,常常会把自己的或者从别处带入的物品有意无意地丢弃或者遗落在现场或现场周围地区。所以,失盗者和其他周围群众在发现被盗后,要注意区别被盗家庭的物品和犯罪分子遗留的物品,并向公安人员讲明。主要是:

  1. 各类凶器,如匕首、三角刀等。

  2. 衣服、鞋帽、围巾等。

  3. 伪装用品,如口罩、蒙面布、手套等。

  4. 随身日用品,如眼镜、钱包、手提包、毛巾,手绢、钥匙、雨具,以及证件等。

  5. 烟头、烟具和吃剩的食品等。

  6. 从别处带入现场的各种物质,如泥土、油漆等。

  7. 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等。

居民在反映上述情况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些连自己也拿不准的情况,也可以提供出来,但要说明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很确切,仅供公安人员参考。对于一时想不起来的有关情况,经过回忆后还可以继续向公安人员补充反映,以便于公安人员综合分析,及早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