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抗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犯罪毕竟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案犯一旦被抓获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断送自己的前途,连累父母家小,还要受到众人的指责,因此犯罪分子在作案的全过程中必然怀有一种极其复杂的矛盾心理,即非份的欲望、强烈的作案动机与受着法律、道德制约的心理相冲突。案犯是外强中干的,凶残只是表面现象,正义掌握在被害人手里,只要被害人不畏强暴,敢于反抗和善于反抗,犯罪分子本能的惊慌和恐惧就会加剧,出现手忙脚乱,动作失准, 甚至顾不及作案,慌乱中夺路逃窜。

反抗作为一种仇视、排斥犯罪侵害的心理状态的外在表现,其形式可以是体力上的拼搏,撕打与挣扎、抵抗,也可以是语言上的拒绝、斥骂与呼救,

还可以是怨恨愤怒的表情、姿态以及为避免侵害实施而作的规劝、周旋等。体力上的反抗通常被理解为一种最常见的反抗形式。体力上的反抗也是

多种多样的有被害人主动进攻加害人的,也有遭到加害人的暴力胁迫后与其搏斗、撕打的;有徒手与其搏斗的,也有顺手拿起家什与其扭打的;有当案犯一侵入室内与其搏斗的,也有中途与其搏斗的;有搏斗后迫使案犯逃跑的, 也有搏斗后将其擒获的等等。

语言、表情、姿态作为一种反抗的形式,有时也是存在的,这种情形在老年被害人、被害妇女身上显得常见,因为,他(她)们体力上处于劣势, 唯恐硬拼无济于事。非体力上反抗的各种形式我们都可以称之为“软反抗”。“软反抗”对震慑犯罪分子也有特殊的效果,有时,痛斥、咒骂、呼救可以震慑住犯罪分子,规劝可能使罪犯停止犯罪,周旋可拖延争取时间,待其家人赶到时获救。特别是呼喊求援,它既是一种反抗的手段,又是一种报警的方式,它可以惊动邻居以及过往行人,可以获得他们的援救。

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害人的反抗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公民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是法律所赋予的神圣权利,又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我们应当学会和掌握法律武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正当防卫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这里就不再展开论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