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坎迪龙的《商业概论》
理查德·坎迪龙(1680?—1734)出生于爱尔兰,但定居于巴黎,经营银行业务。最后他离开巴黎去伦敦,在那里被一个解雇的仆人杀害,他的住宅也被这仆人付之一炬。坎迪龙的《商业概论》(Essai sur le commerce en général)似乎是在 1730 和 1734 年间用英文写作的,并被译成法文。它直到
1755 年才发表,不过在那些年里有大量手抄本流传。W.S.杰文斯称坎迪龙的
《概论》为“政治经济学的摇篮”,因为它是第一部关于经济问题的系统和连贯的专著。坎迪龙的主要理论可以扼述如下。
财富由“给养、便利设施和生活舒适设施”组成。它是土地和劳动的共同产物。“土地是财富的资源或质料;人工是产生财富的形式”(Essai, Part I ,Ch.I)。坎迪龙这里在亚里士多德的意义上使用“质料”和“形式” 这两个词。他的意思是说,劳动把土地“潜在的”财富转变成“实际的”财富。“如果君主和地主把他们的土地围起来,不让人去开发它们,那么很显然,这国家的居民人人得不到衣食供应。”土地如果不加耕耘,便毫无用处。因此,“正象居民需要地主一样,地主也需要他们。”然而,地主支配和管理土地,在一切国家,“一切都取决于地主的趣味、习惯和生活方式”(Essai, I,Xii)。
坎迪龙把经济职能或收入来源上的差异作为一国居民分类的根据。可以分成三类,即(1)依靠地租生活的地主;(2)依靠利润生活的企业家;(3) 雇佣劳动者。
- 地主有相当可靠的收入。(2)企业家可以说依靠“不确定的工资”为生。这类人包括农场主、工厂主、医生、律师、教师、商人、店主、客栈主、包工、扫烟囱工人,等等。“甚至乞丐和小偷也属于企业家”。(3)雇佣劳动者“因付出时间而享有一定工资”,但他们的职能和地位十分悬殊。领工资的将军、领津贴的廷臣和领工资的仆佣都属于这一类。然而,这三类不是
固定的,其成员也不是相互排斥的。一个雇佣劳动者可以成为企业家或地主,如果他能节省或借来足够的钱;一个地主可能成为企业家或雇佣劳动者;同一个人可能以所有这三种方式获得收入(Essai,I,xiii)。
坎迪龙这样估计土地产物的分配:“地主通常得到他土地产物的三分之一,从这三分之一里供应他在镇上雇佣的工匠和其他人,常常还要供应把乡村原料运到镇上的搬运工。”
“农场主通常得到土地产物的三分之二,一份用于供给他们雇农的报酬和生活费,另一份用于做生意牟取利润。从这三分之二里,农场主一般直接或间接地供应一切生活在这乡村的人的口粮,此外还要供应镇上一些工匠或企业家的口粮,因为镇上商品都消费在乡村。”
“人们一般认为,一乡村的居民一半在镇上生活和居住,另一半在乡村。若果真如此,得到土地产物之三分之二或六分之四的农场主,直接或间接地把六分之一给城镇居民,以交换他从他们得到的商品。这六分之一加上地主在镇上消耗的三分之一或六分之二一起,构成土地产物的六分之三即一半”(Essai,I,Xii)。
在坎迪龙看来,劳动的工资由若干不同因素决定。一个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在价值上两倍于他赖以生存的土地的出产”,这样,他就能“扶养两个孩子,使一个能达到工作年龄”。这就是“生活费工资理论”。坎迪龙继续说,如果劳动者“是单身汉,那么,他们将把双份的一小部分储存起来,以达到能结婚的境况,并积聚一笔养家活口的基金。但是,更多的人将消费这双份来供养自己。”坎迪龙几乎把一个劳动者妻子的生活费忽略不计。他写道:“我认为,她的工作恰巧足够供养她自己,而当目睹这些贫穷家庭有许多小孩时,我认为,有些慈善的人会解囊供养他们”(Essai,I,xi)。
技艺较高的工人的工资的决定,不光考虑他的生活费,还要考虑别的因素,即必须恰当补偿他们当学徒时所花的时间和代价。“一个农田劳动者的儿子在十一、二岁时就开始帮助父亲。他看管牛羊,耕地或者干其他不需要技艺的农活。如果他父亲让他去学一门手艺,那末,由于他在整个学徒期间不在家,父亲便要蒙受损失,还必须付他几年学徒生活的生活费用和其他开销。因此,现在一个儿子在一定年月里,由他的父亲负担,而他的劳动则一无所获。一个十岁刚出头的人的期望寿命是无法计算的,这些人中有的必定会在学艺期间丧生,而且英国大多数手艺都要求 7 年的学徒期。因此,如果手艺人的报酬不大大超过劳动者,一个劳动者就决不会愿意让他的儿子去学艺。所以,工匠或手艺人的雇主必须对他的劳动付给高于一个劳力即无技艺工人的报酬。考虑到任何人在能学成一门手艺之前,都必须付出很大代价并冒很大危险,并为了与之相等价,这手艺的工作将必然索价高昂”(Essai, I,vii)。
一种商品的价格有两类,即它的固有价格和市场价格。“一件东西的固有价格或价值是它的生产所包含的土地或劳动的数量,同时考虑到这土地
的质量或出产以及这劳动的质量。”“如果羊毛在一种情况下加工成粗布衣服,在另一种情况下加工成细布衣服,那么,由于后者将比做成粗布需要更多和更贵的劳动,所以,后者有时要贵十倍,尽管这两种衣服包含同样多相当质量的羊毛。”“另一方面,来自牧草场或待砍伐树林的干草的价格取决于土地产物的质量。”然而,市场价格并不总是和固有价格相等,而是要受 供求关系、流通钱币的数量及其流通速度的影响。“如果农场主种的小麦远远超过当年的消费需求,那末,由于小麦量过剩,卖方多于买方,小麦的市场价格必然低于固有价格或价值。”“在一国不可能调节货物和商品生产以适应消费,因此,市场价格天天变化,永不停息地涨落不驻。”然而,在调节良好的社会里,商品和货物的消费相当恒定和均匀,因此,它们的市场价格不会与它们的固有价值有很大差异”(Essai,I,x)。
议价或讨价还价作为稳定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的方法,坎迪龙作了充分讨论。“假定卖肉者为一方,买客为另一方。肉价将在经过一定讨价还价之后稳定下来。市场上全部供销售的牛肉同全部带到那里买牛肉的钱相关联,同样,一磅牛肉也将近似地同一枚钱相关联。这个比率由讨价还价固定下来。卖肉者按他所看到的买客人数来定他的价格。当买客认为,卖肉者销路较差时,他们出价也低。某人定的价格通常为别人所仿效。有些人精于使他们的货物畅销,另一些人擅长把货物价格哄低。这种固定市场上价格的方法没有精密的即数学的基础。但是,因为这方法往往取决于少数买方或卖方急迫还是懈怠,所以,看来还是不可能用任何更为方便的方法达到这种结局。事实始终是,按需求或买客人数供销售的产物或货物的数量乃是实际市场价格赖以固定的基础,而一般地这些价格与固有价值没有很大差别。”
“还有一个假想。几个伙食管理员在菜季之初接到购买青荳的命令。一个老板下令按 60 利弗尔①10 夸脱的价买进,另一个下令按 50 利弗尔 10 夸脱
的价,第三个下令按 40 利弗尔的价,第四个下令按 30 利弗尔的价。为要执
行这些命令,就必须有 40 夸脱青荳上市。现假定只有 20 夸脱。看到买客众多,卖主将维持其价格,而买客的出价将增加到给他们规定的金额。结果, 出价 60 利弗尔 10 夸脱的人将首先被接待。卖主然后看到不会有人出价 50 利弗尔以上,于是便让另外十夸脱按此价出售,而那些已奉命购买,但出价只有 40 和 30 利弗尔的买客,将空手而归。如果有四百而不是四十夸脱,那么,不仅这些伙食管理员以远比为他们限定的要低的价格买到青荳,而且卖主⋯⋯将把青荳价降到约等于它们的固有价值,这时,没有受命的伙食管理员也将买一些”(Essai,Ⅱ,ii)。
一国货币之数量或其流通速度的变化也影响商品的市场价格。“我认 为,一般说来,一国金融储备的增长引起消费相应增长,而这将逐渐造成物价上涨”(Essai,Ⅱ,vi)。“价格升高的比率⋯⋯将取决于这货币对消
① 利弗尔(livre)是法国当时的货币单位。——译者。
费和流通产生的影响。投入的货币无论通过谁的手,都将自然而然地增加消费。不过,这增长或大或小,视获得钱的人的兴趣而定。市场价格将是有些种类商品比别的种类上涨得多,不管货币可能多么充裕。在英国,肉价可能增加两倍,而小麦价格的上涨不超过四分之一⋯⋯〔因为允许〕从外国进口粮食,而牛是不准进口的”(Essai,Ⅱ,vii)。
“贸易中货币流通加速度即流通更快,等于使本位币增加了一定程度”
(Essai,Ⅱ,vi)。
贷款利率的决定因素部分和商品市场价格相同,部分同贷方所冒风险大小有关。“东西的价格是在市场议价中,由供销售的东西的数量按给它们出价的金额固定下来,或者同等地,由买卖双方人数之比固定下来。”与此一样,一国中贷款的利息也由贷方和借方人数之比决定。”“人的需要似乎带来了利息的做法。”“如果一个有经验的农田劳动者凭劳力挣得的工资仅够糊口,又没有土地,而他能找到某人愿意租借土地给他,或借钱给他买东西, 那么他将付给贷方第三地租,也即他将成为其农场主即企业家的那块土地产物的三分之一。他将认为,他的地位比以往好了,因为他将可以靠第二地租
〔产物的三分之一〕生活,将成为一个主人,而以前他是个仆佣。这样,如果克勤克俭⋯⋯他就能逐渐积攒起一小笔资本,他必须借的债也将逐年减小,且有朝一日将能占有全部三等地租”(Essai,Ⅱ,iX)。“一个凭恰当抵押品或土地抵押契据贷款的人,要冒借贷人反目的危险,或冒诉讼失败而负担诉讼费的风险,但是,当他不要抵押地贷款时,他更冒失去一切的危险。”“一个贷款者宁可把一千盎司银子接百分之二十的利息贷给一个帽商, 而不愿意按百分之五百的利息贷给一千个水运工。水运工为维持生计,将很快不仅花掉他们日常工作挣得的钱,而且连借款也花个精光”(同上)。
赊购相当于借一笔货物市场价格并加上利息的贷款。“如果一个新企业家发现,有机会赊购小麦或牛,允许过相当长时间以后,在他能够通过销售自己农田产品而筹到款子时再偿付,那么,他很乐意付出比用现金的市场价格要高的价钱来买它们。这种方法如同他借款买供现金付款的小麦,同时付给现金价和赊购价差额作为利息”(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