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什么是采取欺诈、胁追等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

凡是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掩盖真相,致使对方形成错误的认识,同意与他签订了某项经济合同,就是用欺诈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凡是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要挟,迫使对方同意与他签订了某项经济合同,就是用胁迫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是无效合同。

欺诈的特点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欺骗,违背了对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造成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订立合同的后果。

利用合同欺诈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 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仍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合同。比如,有的企业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实际上无资金,无从业人员,无厂房,无设备,却大量对外签订合同,用骗来的钱招募人员、盖厂房, 购设备,用骗来的钱作资本以图“将来履行”合同,或者进行转包、转让, 从中渔利。(2)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对外签订合同只是为了骗取定金、预付款或货款,这是欺诈的典型表现。比如,有的人骗款得手后就逃之夭夭。

  1. 有履行能力,亦准备履约,但为获取非法利益,诱使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

胁迫的特点是,第一、用以要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第二、用以要挟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并确实可能发生;第三、这种威胁达到足以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意志而订立经济合同的程度;第四、合同中明显有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不合理条款。比如,供电单位以限电、断电相要挟, 迫使生产单位订立显然是其本来不愿意订立的经济合同。再比如,以要挟手

段强行搭售滞销、残次商品等。

此外,利用职权强迫命令对方当事人订立有不合理条款的经济合同,或者利用对方当事人突然遇到紧迫、危难事件而一时处于困境的机会,迫使对方当事人接受苛刻条款而订立合同,也属于使用了胁迫手段,所订立的经济合同同样是无效经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