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反经济合同直按责任人的玩忽职守罪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对由于失职、读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经济合同法》实行以来的情况看,作为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玩忽职守罪为多。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渎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的行为,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联系的违法犯罪行为。渎职罪有多种表现形式。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凡属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负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如对所负责的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敷衍应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谎报数字;或者任意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违抗命令,拒不执行上级或有关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导致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都构成玩忽职守罪。

与其他一些刑事犯罪相比,玩忽职守罪有下列主要特征:

第一、实施或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涉及其他各种依照法

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选举或受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将其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发包给个人或若干人负责经营,其承包经营的负责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犯罪行为必须与犯罪人员的职责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即必须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施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的人既有故意违法,也有过失违法。故意违法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过失违法是指在工作中马虎草率,或官僚主义严重,未能尽到自己的工作职责而使国家和集体受到损害。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都与行为人履行职责直接相关。如果是发生在工作范围之外的违法行为, 即使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与玩忽职守无关,而应依照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其行为必须是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以及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了危害后果。比如,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不负责任,都是工作上的错误,只要未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就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在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时,玩忽职守罪行为主要是

指企业的领导干部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由于没有履行或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导致严重侵害国家和企业财产,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遭到严重破坏等后果的行为。一般来说,与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有关的玩忽职守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类:

  1. 由于领导不力,致使生产和基本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质量和技术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影响合同履行。其原因有很多,

    比如,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或不执行劳动保护规定;滥用职权, 擅自变更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或指挥违章作业不加制止;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放任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等。

  2. 在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大量生产和销售伪劣、假冒商品,或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伪劣、假冒商品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予及时制止,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造成人身伤害。

  3. 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给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以可乘之机,致使国家或集体财产在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被对方当事人诈骗或被其他人员贪污、浪费、盗窃等,造成严重损失的。

  4. 在订立企业购销合同的业务活动中,决策失误或者不负责任,致使大批产品积压变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甚至企业长期亏损等,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

  5. 忽视环境保护工作和义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严重影响其他企业、行业的正常生产,影响经济合同的正常履行的。

与违反经济合同直接责任者有关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还可以举出许多。其共同之处都在于企业领导干部和有关公务人员为了个人的目的,无视自己职责的要求,或无视国家法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掉以轻心, 而导致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为了牟取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

便,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对于各种玩忽职守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后果尚不十分严重的,在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时,可以只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就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犯有玩忽职守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