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经济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哪些原则

经济合同的履行,是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保质保量地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经济合同必须贯彻两个履行原则,即适当履行和实际履行。

适当履行,也称为全面履行,就是合同当事人必须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法全面履行合同。所谓适当,就是所订合同中双方当事

人的有关约定。适当的时间,就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人向享有权利一方履行合同的时间和期限;适当的地点,就是完成合同中约定行为的地点;适当的方式,就是按约定方式完成应尽的义务。比如,合同中约定标的物(货物)应一次交付,供方就不应分期分批交付;合同中规定应由承揽方亲自加工制作的,承揽方就不得另行委托他人制作等。不适当履行就是当事入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没有完全按约定履行义务,属于违反合同行为,应相应承担责任。

实际履行,是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实际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不允许采用其他的变通、折合(折算货币或其他物品)的办法来代替对经济合同的履行。具体包括:

一、合同规定的标的是什么(如交付某项产品或完成某个项目),承担义务方就应实际交付某项产品或完成某个项目,一般不能用另外的产品或其他劳务来代替,也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代替,也不能折算货币支付。只有在合同的实际履行已经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时,才能允许对方用偿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来代替实际履行。

二、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 在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后,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不能用赔偿损失的办法来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

三、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向国家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请求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国家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接受请求后,根据实际情况, 只要认为存在实际履行的可能,就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实际履行义务。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来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

一、因负有义务的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实际履行在客观上已成为不可能时。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由于加工制做一方的操作失误,致使所加工的某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原材料全部报废,则加工承揽方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因负有义务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使合同标的物的交付于对方已无实际意义时。比如,某供应合同的标的物为春播麦种,由于供应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麦种,错过了春播季节,此时再提供麦种已没有实际意义,则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三、法律或合同规定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可以用赔偿损失的办法来代替合同义务的履行时。此如,根据《货物运输规则及补则》的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时,运输部门只按灭失货物的实际价格赔偿,不负支付实物的义务。

强调实际履行原则,是我国经济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这是因为我国的经济合同制度及其运行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公民的正常生活需要的满足。如果允许经济合同不实际履行(特定情况除外), 尽管合同中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在经济上可以免遭损失,但却会直接影响和干扰国民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就有悖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因而在一般的正常的情况下,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循实际履行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