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怎样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制度,是经济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经济合同责任的规定,不仅包括当事人过错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把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也包括在内。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在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中,个人责任是根据个人违法情况而在当事人违约责任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客观存在, 是直接责任者个人责任存在的前提。如果虽然经济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但当事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则也不存在直接责任者及其个人责任问题。

第二,直接责任者个人确实犯有失职、渎职过错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将紧俏的经济合同订货私自倒出去卖高价牟取非法利益,致使生产单位不能按经济合同交货。

第三,直接责任音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如直接责任者没有把好质量关,按经济合同供货的设备严重不合格,致使需方在使用

时造成工伤死亡或使国家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可以是订立经济合同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当事人单位中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人员,也可以是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有关人员。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有助于加强广大干部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和责任心,避免产生影响经济合同履行的违法行为;也有助于克服不论违约后果多么严重,都只由单位负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不负责任的不正常现象。

在追究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时,要清楚地划分责任界限,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区分是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还是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区分的关键是看在违约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谁起决定作用。比如,由于企业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由于企业长期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而使国家财产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或者由于企业领导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搞不正当经营,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均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

在具体事件中,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受命于领导人员实施的行为,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提出过纠正意见而未能被领导人员采纳或不完全采纳,结果造成重大损失,应由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提出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的主张、做法,由于领导人轻信、同意实施, 或是具体实施人员明知受命于领导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但不向领导人反映,仍继续实施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都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如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往往波及多人,在具体处理时,必须查清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找出主要责任者。区分原则是: 直接领导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一般领导责任者或间接责任者,指参与了决定或管理过程,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产生严重后果,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行政领导干部。

第三、对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追究主持研究并拍板定案的主要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采用行

政处分的方式。

行政处分,是指在规定的行政隶属关系中,依照行政程序和权限,由一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违法失职人员给予的纪律处分。其具体处分方式分为 8 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

需要注意,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是不同的。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主要区别在于:(1)行政处分是按行政隶属关系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人员所做的行政纪律处分;行政处罚不是按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执法机关对社会上任何违法的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轻微违法行为所给予的惩处。(2)行政处分没有财产处罚和人身自由性质的处罚;而行政处罚则有财产上的惩罚和对人身实行拘留的处罚。

行政处分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分:(1) 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3)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4)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5)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6)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7)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8)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9)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10)泄露国家机密的;(11)腐化堕落,损害国家威信的;(12)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的主要领导人由于工作上的过错, 发生下列情形,应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1)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2)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3)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4)忽视产品质量,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5)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6)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上述行政处分的行为和处分方式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范围,其中虽然包恬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但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企业职工,对企业职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惩戒,国家另有规定。

对违反经济合同的直接责任者个人经济责任的追究,可由国家执法机关通过行政处罚来处理,如要求直接责任者赔偿受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等;也可以由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酌情处理,如扣发工资或奖金等。

对于直接责任者的个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