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查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要经过什么程序

当事人双方订立经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 同样是一种法律行为,也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对于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法定程序,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了一些原则性要求。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作法,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法定程序,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当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需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需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当事人一方应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另一方当事人对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有异议时,以下程序按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接到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通知的一方下持异议,则该经济合同即可变更或告解除。下一步则应进行解除经济合同的责任认定及理赔等问题。

第二种情况是,如有一方当事人希望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必须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程序一般是:首先,应由需要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的建议, 也是一种要约,向对方说明需要修改的内容及其原因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因, 以供对方考虑。

如果一方提出的建议能够被对方接受,则双方可以就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签订协议;如果一方提出的建议不能或不能完全被对方接受,那么双方应当继续协商,争取取得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如果经双方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有关规定,仲裁机关在最后裁决前仍然进行一次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人民法院也应首先进行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做裁决。

在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和所达成的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

第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无论是提议或者直接通知对方,当中都有一个对方做出答复的期限问题。一般来说,凡当事人双方商定了要约和承诺期限的,按双方议定的期限执行:凡有关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双方事先没有议定也没有统一规定期限的,可由提议或通知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期限,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对

方以比较充分的考虑和准备答复的时间。在议定或规定期限内,对方接到提议或通知而未予答复的,应视为接受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第三、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实际上是在原经济合同基础上派生的新合同。因而,在双方尚未就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达成协议期间,原来签订的经济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双方都必须执行。

第四、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旦就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达成协议, 则原合同义务停止履行,并按照新的经济合同执行。经国家仲裁机关裁决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双方当事人也要严格执行。

第五、如果原先所订立的经济合同是经过特别程序签订的,其变更或解除也应同样按原先经过的程序进行方可成立。比如,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的经济合同,如果需要变更或解除,不但要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一致, 而且还需要经过下达该计划的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方能签订协议, 否则,变更或解除就不能成立。再比如,原先经过鉴证机关鉴证的经济合同, 当事人双方在协商签订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后,仍应报鉴证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