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锗,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同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建反购销合同的责任一、供方的责任:

  1. 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二、需方的责任:

  1. 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 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 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一、承包方的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施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真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二、发包方的责任:

  1.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 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 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 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一、承揽方的责任:

  1.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方的责任:

  1. 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 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 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一、承运方的责任:

  1. 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 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 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

(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1. 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2.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 不可抗力;

  2.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3. 货物的合理损耗;

  4.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二、托运方的责任:

  1. 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 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 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 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一、供电方的责任:

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二、用电方的责任:

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一、保管方的责任:

  1. 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失、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 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4.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 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一、承租方的责任:

  1. 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 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 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 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二、出租方的责任:

  1.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 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 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 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

    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第四十条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一、贷款方的责任:

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二、借款方的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

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一、保险方的责任:

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投保方的责任:

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