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经济合同得不到履行时怎样追究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不履行是相对经济合同的履行这一概念而言的,是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订立经济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的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来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它一般包括不能履行、到期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三种情况。

不能履行,是指承担义务方虽然主观上想履行合同,但由于某种意外的客观原因而无法履行。例如,由干旱灾、风灾、水灾、火灾等自然原因或者由于战争以及其他军事行动等原因而致使合同当事入无法履行义务,均属于不能履行。

到期不履行,也称为迟延履行,是指承担义务方到了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与不能履行的重要区别在于到期不履行不是由于外界的、客观的自然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的不履行。

不完全履行,也叫不适当履行,或部分履行,是指承担义务方虽然履行了一定的义务,但履行标的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方面有不符合合同规定内容的地方。或者说,承担义务方只完成了合同规定义务的一部分。

追究违反合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是对违约当事人的制裁之一。但出现经济合同不履行情况时,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应当区别对待。《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经济责任。”可见,经济合同不履行,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应当以两个条件为前提:一是要有违约的事实,即有经济合同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客观事实的存在;二是要有当事人违约的过错,即在有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还必须有违约过锗,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当事人违约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当事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不良后果,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购销合同交付标的物以假充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偷工减料等,都属于当事人的故意行为。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不履行合同的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由于管理失误而导致承包工程无法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全部竣工,因设计时考虑不周全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生产或施工方面的损失等,都属于当事人的过失行为。由此可见,故意和过失,指的都是当事人决定其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区别在于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不同。故意违约是无视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知故犯,主观上的错误严重。过失违约则带有某种盲目性、偶

然性,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轻一些。但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是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就构成了违约的过错;只要其已经导致了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事实,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已经认定经济合同违约事实和当事人违约过错的情况下,追究违约责

任,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一、追究违约责任要坚持过错责任的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谁有过错就由谁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自责任的大小。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也不能以对方的违约过错为理由,为自己的违约过错开脱,以求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贯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故意违约的当事人比过失违约的当事人承担更大的责任。因为制定违约责任的目的之一,就在于纠正违约当事人的错误态度,加强其经济合同法制观念。而故意违约者的主观上的错误,要比过失违约者严重得多,所以应对严重故意违约者处以比过失违约者更严厉的经济制裁。这种对于违约责任的故意和过失进行区别对待的原则精神,在许多经济合同实施条例中有多处体现。

二、坚持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 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凡“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即现实已存在的损失,都应进行赔偿,这就是所谓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在追究违约责任时坚持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是严肃经济合同纪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坚持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不仅可以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也是贯彻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力措施。如果在受害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时,过错方只偿付违约金,则其超过部分的损失,势必要由受害方承担,这就等于实际上让过错方逃避了一部分违约责任。而坚持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就要求过错方承担由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这就保证了受害方的利益,也使过错责任原则从根本上得到贯彻。

赔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一般是由过错方以货币进行赔偿,也就是按受害方的损失大小,以货币计算,由过错方支付受害方一定的金额,弥补违约金不足补偿的部分。在具体追究违约责任时,就要确定损失的范围,即损失的计算问题。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赔偿损失的计算,除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外,损失的数额一般应包括违反经济合同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减少、灭失或者毁损,以及正常履行合同时所能获得的利益。

应当强调一点,当违约发生,违约方已经通知受害方后,或眷当受害方已经发现违约方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受害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来减轻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受害方有可能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过错方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却没有这样做,那么这些在违约之后发生的、本来可以由受害方合理避免的损失,不能列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之中,即不能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而要由受害方自己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