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什么是购销合同

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各部门、地区、企业、事业单位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进行流通的渠道,主要是以购销活动进行连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购销合同是经济合同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

购销合同是供方将产品销售给需方,需方接收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购销合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在经济活动中,按购销产品的性质,又可以具体分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两大类。

一、购销合同的基本特征

  1. 购销的物品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价形态

的物品。一切国家法律规定禁止流转的物品和无形财产权不能成为产品购销合同的标的。某些物品,如金银等贵重金属、军用产品的购销,要按国家有关管理这类物品的特殊规定订立合同。

  1. 购销合同转移的是物质财产的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按照购销合同规定,供方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一定数量的物质财产有偿转让给需方,并因此丧失了对该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需方根据财产价格支付一定的价金,并因此获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一般来说,根据购销合同,

    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购销活动,发生的是财产经营管理权的转移;其他购销活动,转移的是财产的所有权。

  2. 与国家指令性讨·划有关的购销合同,有关企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购销合同。

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一方将工矿产品销售或转移给他方,而他方获得产品并按约定给付价款,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工矿产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工业品生产资料通常称为物资,即由工业部门提供的用于社会再生产的原材料、燃料和机电设备等,如:钢材、有色金属及其制品、木材、水泥、煤炭、石油、化工原料以及各种机电设备、电工产品、工具等。工业品生活资料是指工业部门提供的用于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日用工业消费品,如纺织品、针织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民用五金、交通电器、家用电器、化工产品等。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农村乡村办工业企业生产的砖、瓦、砂、石、水泥、煤炭等产品和废旧物资,纺织部门的下脚料,林业部门的木材、木料,属于工矿产品。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从乡办工业企业购进的,属工矿产品。如土糖、土纸、草席等。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适应范围广,种类繁多。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 供应合同。供应合同是法人之间、主要物资及工业企业之间,根据国家有关分配计划,由一方供应物资而另一方接受物资给付价款的协议。另外,工业部门参加订货会议推销自销产品,商业部门有计划地供应工业、农业及其他部门需要的商品所签订的合同,也属于供应合同。

  2. 采购推销合同。采购推销合同是指商业、工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为生产或流通的需要,购买或推销产品、原材料或辅助材料等而签订的协议。

  3. 产销合同。产销合同是商品经营者和生产企业之间为适应市场需要,掌握某些商品货源,由双方结合实际衔接产销计划,生产企业按合同生产产品、商品经营者按合同收购产品的协议。

  4. 调拨合同。调拨合同是某一行业系统内部为有计划地分配而调出、调入某些商品而达成的购销协议。

  5. 协作合同。协作合同主要是指企业之间相互支持某些物资而签订的协议。

  6. 调剂合同。调剂合同是指物资、工业和商业企业在原材料、设备和其他物资等方面为弥补自身储备的不足,以解决生产经营所急需的物资而调剂余缺而签订的协议。

三、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供方将其生产或经营的农副产品,交付给需方使用或所有,需方接受农副产品并付给供方价款的协议。

农副产品包括农副业生产者从事的植物栽培、种植和动物繁殖、饲养的产品及初步加工品、或捕猎、采集的野生动植物等。包括粮食(原粮和成品粮)、植物油(食用油和非食用的植物油及油料)、粮食油料加工副产品、猪、羊、牛、禽、蛋、水产品、棉花(籽棉和皮棉)、中药材、畜产品、麻、烟叶、茶叶、甘蔗、甜菜、干鲜果、干鲜菜、蚕茧、毛竹、篙竹、棕片、木材、蜂蜜、花、草、虫、乌、野生植物油料、野生纤维原料、野生淀粉原料和野生烤胶原料等种植、采集、饲养和捕猎的农、林、牧、副、渔产品。

从屠宰厂购进的猪鬃、肠衣、皮张等畜产品,从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成品粮、植物油及粮油副产品,均属于农副产品。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 如土糖、上纸、草席等,从农民手中购进的,属于农副产品。

在经济活动中常用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买卖合同。是指商业、供销部门和其他经济组织、私人企业、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生产者之间,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就买卖农副产品而签订的协议。

第二、定购合同。是指国家指定的粮食、供销企业与农户之间就粮、棉、油料等农副产品签订的协议。定购合同通常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在播种前签订。

第三、预购合同。是指农副产品购买单位根据国家政策与生产者签订的预先买卖农副产品的协议。这类合同的特点是,购买方向生产者提前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预付款,生产者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及交货时间,把农副产品交付给购买方,在结算时从总货款中扣除预先支付的定金或预付款。

第四、购销结合合同。是指商业、粮食、供销企业与农副产品的生产者之间签订的买卖农副产品与买卖工业品相结合的协议。这种合同的特点是, 合同标的既有农副产品,又有工矿产品,双方当事人既是买方又是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