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订立经济合同要经过什么程序

订立经济合同的程序,我国《经济合同法》中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经济合同法》第九条只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

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在实际经济往来中,订立经济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样两个主要步骤。

要约,是指订立经济合同的提议,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经济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的具体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

要约可以向特定对象提出,比如明确向某企业、某商场提出;也可以向不特定对象提出,比如,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报刊杂志等以广告形式进行要约。任何企业、单位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要约人。

要约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一般情况下,除了即时清结的经济合同,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真实、具体。包括如实说明要约人的实际情况, 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报明自己产品的名称、规格、质量、型号, 以及单位地址和联系办法等,以尽可能为对方的选择提供详实依据。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应指明答复期限,在规定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例如,要求对方一个月内答复,要约人就不应在这个月内向第三人发出同样要约或订立同样的经济合同。当然,如果要约人在得到接受要约的表示之前撤回或改动要约,是可以的。

总之,要约的提出必须慎重,要约一旦被接受,就构成了一定的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承诺,即接受订立经济合同的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行为。接受提议的一方,称为承诺人。

承诺必须是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所谓完全同意,是指承诺人对于要约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没有任何异议。如果收到要约的一方在答复中对原要约提议的主要内容或条件作了修改,或者增加了其他内容和条件, 或者部分同意以及附有条件的接受,都不能认为是承诺,而应视为是对原要约的拒绝,同时向原要约方提出了新的要约。

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逾期作出的承诺,是迟到的承诺,不能认为是承诺,而只能视为新的要约。如果承诺人是在要约规定期限内发出承诺,但由于传递原因而延迟的,要约人在接到迟到的承诺后应立即向承诺人声明承诺迟到,不做声明的不得认为承诺迟到,则合同关系应认为成立。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一般以要约人收到书面承诺由他签署收据的时间为准。

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后,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人必须立即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订立经济合同的过程,也就是当事人双方就要约与承诺进行协商的过程。这种协商,可能是一次就达成一致,即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就表示承诺;也可能是多次反复协商才达成一致,即经过一方先提出要约,另一方又提出新的要约,原要约方再提出新的要约⋯⋯直到最后由某一方表示承诺。为了使对方能够对缔约提议作全面考虑,要约人应尽力创造让对方了解要约情况的各种条件,如向对方详细介绍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和特点,编制产品说明书或搞产品展览,生产样品以及接待对方参观自己的企业等。

订立经济合同的协商过程,应该是尽可能充分的,这不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地位所要求的,而且也可以通过这个协商过程使双方各自的要求和利益得到充分的考虑,最后真正达成符合双方真实意愿的一致协议,使订立的经济合同做到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一般来说,经过要约和承诺,经济合同即为成立。但是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鉴证、公证或双方当事人要求这样做的,则只有完成法律规定的手续之后,合同才算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