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什么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 己或者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经济合同法第六条共列举了 4 种无效经济合同,其中第三种就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这一规定包括 3 种情况:

一、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无效合同。经济合同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代理的特征有两个,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二是代理人的活动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这一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取决于被代理人授权的程度。代理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经济合同是否有效。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经济合同,实际上是无权代理行为。具体说, 无权代理又包括三种情况:(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虽有代理关系,但代理人擅自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经济合同;(3)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从原则上说,以上三种情况下签订的经济合同都是无效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代理人如果认为已签订的经济合同符合自己的利益,可以予以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经济合同即成为有效经济合同。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而又不做出否认的表示, 也视为同意,则所签订的经济合同也有效。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消灭后签订的经济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或被代理人知道后予以否认的,均为无效经济合同。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 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自己代理”。因为此时代理人一身同时具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双重身份,所以,合同的内容实际上是由代理人一人决定的。这种只表现代理人一方意志的经济合同,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是真正的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就违背了经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这种合同的签订往往是代理人出自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违法行为。这种经济合同是无效的。

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的经济合同是无效合同。这种情况可称之为“双方代理”,是代理人同时代理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实际上仍然是只表达代理人一人意志的合同,合同内容是由一人决定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此外,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经济合同,也属于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情况可称之为“恶意代理”,通常表现为代理人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比如收受贿赂或得到其他好处等。这种经济合同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