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新情况,使得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就需要对合同内容做相应变更甚至取消合同关系。如果是对经济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就是经济合同的变更; 如果是双方完全取消了原先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经济合同的解除。

一般来说,经济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后,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按照经济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这对于保持经济合同的稳定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不允许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并不等于绝对不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事物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情况是十分复杂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主观或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原订的经济合同出现不妥之处,或者与新的情况不适应,这时为了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或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可以对已订立的经济合同进行变更或者废除。对此,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

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这一条件包括两个原则:一是非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经济合同不得变更或解除,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当事人在经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方可依法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二是如果当事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危害性后果时,当事人双方之间

达成的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就是无效的,因为这是违法的。

《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的经济合同关系更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使当事人的经营活动更能切合实际需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与损失。但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这是由我国经济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必须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发生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自身利益的冲突时,也应以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为重,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某种强制力量。经济合同关系中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一般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而且无法克服的事件。可见不可抗力事件在这里包括两个要素:(一)它是在订立经济合同后发生的,(二)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任何过错造成的。不可抗力事件,有时是自然界发生的突变现象,非人力所能抵抗的,如地震、水灾、旱灾等;也有因社会原因而发生的,如战争等。因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规定,而且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也得到普遍承认。

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实际出发加以认定。比如,在一场水灾或旱灾发生后,在不同地区影响有关经济合同履行的程度是不同的,不是所有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经济合同都可以变更或解除。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不可抗力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才有权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经济合同的部分义务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并可以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二、由于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允许非违约方变更或解除合同。虽然一方可在另一方逾期不履行时解除该合同而不必经双方协商同意,但这时经济合同的履行是否必要,要由非违约方来认定。若只是一方违约,而另一方坚持继续维持经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时,这时应由违约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经济合同应继续履行。因此可以说, 当一方违约时,经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是视另一方当事人认为是否必要来决定的;即由另一方当事人从自己经济利益的角度,在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还特别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法人代表或合同经办人的变更,也不产生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往往会遇到一种情况,原厂长、经理或经办人订立的经济合同,新的厂长、经理或者经办人一概以不知道为理由拒绝履行经济合同或拒绝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这样做也是违法行为。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这是因为,经济合同虽然是原承办人或原法定代表人经办或批准的,但是他们都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为单位订立的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的法定义务人不是原承办人或原法定代表人个人,而是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

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只要该法人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还存在, 无论经济合同的承办人或法人代表有任何变动,原订立的经济合同都必须继续履行,不得以承办人或法人代表变动为理由变动或解除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擅自违反合同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是为不一样的。对违反合同擅自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责任问题,则要视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可能出于当事人自身的主观原因,也可能出于外部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的客观原因。属于前者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属于后者的,则可免除有关当事人的一部或全部责任,其中也包含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