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与经济合同纠纷审判有关的诉讼活动,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都具备一定的资格,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也叫“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权利是取得当事人的一种法律资格,在我国,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企业法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就意味着只要官们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予审判上的保护。被告有义务出庭应诉,同佯有权受到公正、合法的裁判,还有提起反诉的权力。

只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并不必然意味着当事人就一定能够亲自进行诉讼活动。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其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就无法亲自参加诉讼活动,无法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他们的诉讼行为,只能由其诉讼代理人代行。但他们的诉讼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丧失,同样受法律保护。

在我国,不论是公民、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具有的这种诉讼权利能力,既不允许随意转让,也不允许非法剥夺,任何限制诉讼权利能力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原告人有权提起诉讼,起诉以后有权撤销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人有权进行答辩,有权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 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3. 双方当事人有权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胜诉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4.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还必须履行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

  1. 要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

  2. 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3. 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任意限制和非法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任何行为都是违法的,而当事人如果滥用诉讼权利,不履行诉讼义务,妨碍诉讼秩序,也同样是违法的,都必须承担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的追究。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证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这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的重要标志。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是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被告人由于违法犯罪,处于被控告和受审判的地位。在民事诉讼中,无论原告人还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采用的诉讼手段也是相同的和对应的。如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查阅有关材料、上诉等;再比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答辩权和反诉权, 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权,被告有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权等。并且,当事人双方在承担诉讼义务上地位也是平等的。上述权利和义务都不因诉讼当事人(企业)的性质(财产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如中央直属企业和地方企业)、规模大小等因素的不同而改变。法律不允许在民事诉讼中有任何特权的当事人存在。

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也同时表现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自由处分。比如,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也有权撤回起诉,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亲自参加诉讼。但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利不是绝对不受限制的。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如果处分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干预,不承认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有效。

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民事权益。例如,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承认诉讼请求,如果会造成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后果,人民法院有权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