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仲裁程序,包括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以及仲裁机关应按什么程序进行仲裁。

申请仲裁程序主要有两项内容:

  1.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在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时效限制。

  2. 应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仲裁案件受理费。如果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其中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 申请人名称、地址,有法定代表人的,应写明其姓名和职务;

  2. 被诉人名称、地址,有法定代表人的,应写明其姓名、职务;

  3. 申请的理由和要求;

  4. 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法律和有关法规规定的,应当在 7 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在 7 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机关对经济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要经过 4 个步骤: 第一、做好仲裁准备工作。包括:

  1. 案件受理后,应当在 5 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给被诉人,被诉人收到

后,应当在 15 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即使投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拒绝提交,仲裁工作仍然依法继续进行。

  1. 仲裁员要认真阅读申请书、答辩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为了调查取证,仲裁机关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需要进行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的,应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可以

邀请有关人员协助。同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应有的辩护权和请求回避权利等。

  1.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以避免仲裁过程中增加当事人的财产损失。采取保全措施的标明物只限于申请仲裁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具体措施包括:中止合同的履行,查封和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如果仲裁机关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后者拒绝提供,可以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二、先行调解。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坚持自愿、不得强迫的前提下,应尽力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如果调解成功, 应当制做调解书,仲裁工作不再继续。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应及时开庭仲裁。

第三、开庭仲裁。开庭前,仲裁机关应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做缺席仲裁。开庭程序是:

  1. 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2. 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然后依申诉人、被诉人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3. 可由仲裁人员再作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做调解书以结束仲裁程序;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并制做仲裁决定书。

第四、制做仲裁裁决书。裁决书是确认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内容应包括:

  1. 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2. 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 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4. 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5. 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机关印章。裁决书一旦制作完成, 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走。

上级仲裁机关对下级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

重新裁决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重新裁决案件,其前提条件是原裁决被仲裁委员会或上级仲裁机关认定确有错误, 并且原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需要重新处理,并作二次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