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什么是无效经济合同,它有什么特点
无效的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没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它是与有效经济合同相对应的合同,是违反了经济合同法而订立的合同。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1)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代理的
其他人签订的合同;(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经济合同主要有以下 3 个特点:
一、无效经济合同是不具备法定要件的合同。法定要件是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现的要素。经济合同的法定要件包括:(1)合同的丰体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合同的外在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3) 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三者缺一不可。凡属无效经济合同, 必然在上述三个方面或其中某两个或某一个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无效经济合同是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是起因于合同主体或者合同内容或者合同形式或者合同订立程序违反了国家法律,无论从性质上看还是从立法上看,都是自始无效,没有例外。因而从其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三、无效经济合同是由当事人的缔约过错造成的。过错,在这里指违法, 包括故意违法或过失违法。过错可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也可能是双方的, 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条件造成的后果。它与由于外在的条件发生意外变化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有着根本的不同。对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也要依法处理。
确认经济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的权利,称为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经济合同在被确认无效之前已经履行的财物,应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双方返还、单方返还和没收的处理。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部分有效合同, 不得借机推卸自己应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