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经济合同有关的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应怎样查处

一、与经济合同有关的贪污罪的查处

什么是贪污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均属贪污罪。1988 年 1 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从以上规定看,贪污罪有以下特征:

  1. 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的故意犯罪;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贪污罪的必备条件,未利用执行职务上的有利地位、时机和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3.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物,侵犯私人财物的不能以本罪论处,但是,侵犯由国家或集体单位负责保管、使用、运输的私人财物,

    应按本罪论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 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 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的,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另外,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

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在对贪污犯罪的查处中,贪污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追缴的贪污财物, 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并处没收的财物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二、对与经济合同有关的受贿罪的查处

什么是受贿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可见,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非法接受其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有以下特征:

(l)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如由主管机关任命的厂长、经理和其他领导干部),但企业工人就不能在其列,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成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人;

  1.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信誉;

  2.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完全属于故意犯罪;

  3.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而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指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行贿人的要求实行或不实行某种行为。索取财物,指用刁难、暗示、勒索、要挟等手段,要求对方给予利益。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手中掌握的信贷发放、物资供应、房地产使用、计划供应票证等等权力,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索取或收受财物,均属此类。

公务人员私自收受回扣、手续费的,也以受贿论处。回扣,指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买方经手人私自与卖方勾结,以多付贷款(如提高价格)按比例扣回的办法所谋得的利益,属于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手续费,指非法擅自规定某种提成指标而获得的好处,也属将公共财物转为己有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规定,对受贿罪的处罚,原则上按照对贪污罪的处罚实行,具体说:

  1. 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两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受贿数额在两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 受贿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二人以上共同受贿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受贿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受贿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受贿犯罪中的主犯, 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受贿的总数额处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除上述内容外,对受贿罪的处罚还有这样几项特别规定:

  1. 受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作这一规定是由受贿罪的特定性质决定的,因为虽然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都属利用职务之便,但受贿罪却可能导致对公共财产的更严重的损害后果。并且,若以暗示、要挟、勒索、刁难等手段索要贿赂的,犯罪性质也就更为恶劣。

  2. 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对与经济合同有关的行贿罪的查处

什么是行贿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有关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行贿罪有如下特征:

  1. 犯罪主体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2. 犯罪行为的实施对象只能是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这与犯罪性质有直接关系。因为行贿的直接目的就在于以非法手段,要求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条件或者直接获得不正当利益。

  3. 从主观方面说,行贿罪显然属于故意犯罪。

  4. 行贿罪的发生与受贿罪的出现是同时成立的,即是说,行贿罪一旦被认定,对非法接受财物的另一方来说,就必然构成受贿罪。但不能反过来说,受贿罪一旦被认定,就必然意味着行贿行为。所以,法律中也明确规定,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里所说的“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是指被迫提供财物的单位或个人的要求是合乎法律规定,并具备了正常和完全的手续。比如,在行业不正之风中,为一些紧俏合同的签订而索贿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但被迫提供财物者却并非都是行贿行为。

根据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有关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罚是:

  1. 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一规定鼓励行贿人坦白自首,有利于受贿罪行的查处。

因行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非法所得归私人所有的,则视同行贿罪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