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什么是仓储保管合同

货物的储存,是生产和流通的重要环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经过若干储存环节。一般按保管物所处的不同阶段可分为生产领域的仓储保管、流通过程中的仓储保管和国家储备三种。生产过程中的仓储保管,是指生产单位为确保生产不断进行而储存保管的原材料、机器、工具、燃料等。流通过

程中的仓储保管,是指生产出来的产品尚未进入生产消费过程在流通领域内的储存保管。国家储备是指为预防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人民经济生活中的特殊需要而进行的储备。所有这些储存,除一部分由生产、经营单位自储外,相当大的部分要委托专业仓储企业和有仓储设施的企业保管。凡委托专业仓储企业或有仓储设施的企业储存保管,都需要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

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仓储保管合同,保管方对存货方交给的货物要进行安全储存,并在储存期满时完好地交回原物,存货方要及时提取或接收货物并支付保管费。

仓储保管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保管方应具有依法批准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通常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经营者等。

第二、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能够移动而不丧失其自然价值的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不能移动的建筑物、设备等,还有与土地相连的农作物等,因其移动会引起性质、形状和价值等的变化,因此不能成为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第三、仓储保管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经济合同,保管方提供的是保管服务。存货方将货物交付保管的目的,是让保管方将货物保存起来并负责管理, 以免损失和损坏。保管方在货物存储期间对货物只有暂时的占有权,没有使用权,更无处分权。保管期满,保管方必须把保管原物交还给存货方。

第四、专业仓储保管方是专门提供劳务的组织,不能生产保管物。保管物因保管方过错造成损坏、灭失时,保管方只能承担按货物价值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