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什么是经济合同的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是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发生相互联系。互利,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相互经济活动交往中,通过互助取得各自应得的利益。经济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 当事人双方彼此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这与行政关系(下级服从上级)有根

本区别。作为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或私营企业,也无论是领导机关或被领导单位或者是公民与法人之间,只要是以合同关系主体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就没有身份高低之分,也没有上下级或主次的从属关系。当事人双方有充分的自主表达意志的自由。

协商一致,是指经过相互交换意见而达到共识。经济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经济合同贯彻“平等互利”原则的保证。由于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所要达到的经济目的有特定性,各自在利益和要求上完全可能有差异,有时甚至差距很大。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在真正自愿的基础上取得最终的一致意见,就要求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讨论。不能由上级部门包办代替签订合同,也不能依仗权势或优势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反映的是各个经济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 相对独立地进行的经济交往关系,也是商品交换关系,它不同于依靠行政权力进行无偿调拨。国家法律保障经济合同的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的实现,就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在经济合同关系中,任何一方对他方都不得加以限制、威胁和强迫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经济合同的订立。凡是采取欺骗、威胁、强迫命令手段签订的合同,都是违法的,这样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