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经涝合同进行经济犯罪有什么特点

经济犯罪,是指违反法律,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害,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般来说,与经济合同有关的经济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属于故意犯罪,而且一般是以非法牟取暴利为主要目的,如利用经济合同投机倒把。推销假冒商品等;也有以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

二、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国家经济管理活动。范围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商业、金融、对外贸易、财政、电力、邮电、地质、森林、建筑施工等。或者说,各种经济犯罪是发生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并对社会经济关系产生危害的犯罪活动。

三、这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一般说主要表现为给国家和集体财产带来严重损失。但某些对社会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如经济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某些经济犯罪的未遂行为,虽然尚未导致现实的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规定也属于经济犯罪。只是应当注意,这种判定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把某些思想和行为随意解释为可能造成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危害而认定为经济犯罪。四、经济犯罪的主体(即实施经济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多数是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其中有些人还属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比如,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国家行政机关中的某些行政管理人员等。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的规定,经济犯罪的种类包括:(1)走私罪;

(2)投机倒把罪;(3)伪造计划供应票证罪;(4)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

(5)偷税罪;(6)抗税罪;(7)伪造国家货币罪;(8)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9)伪造有价证券罪;(10)伪造有价票证罪;(11)破坏集体生产罪;(12)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13)假冒商标罪;(14)盗伐林木罪;

(15)滥伐林木罪;(16)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7)非法狩猎罪。以上各类犯罪行为都有可能与经济合同有关。其中比较常见的有投机倒把、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等。此外还有与经济合同有关的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现象也

有所蔓延,与经济合同有关的犯罪案件呈现增长势头,并且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大案要案多,犯罪数额巨大。从历史上看,1952 年“三反”时揭露

出来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并不很多。而近几年所揭露的与经济合同有关的犯罪案件中,个人作案的,非法所得万元以上十分普遍。集体作案的,非法攫取国家和集体财产则往往是数十万元、数百万元乃至上千万元。

二、涉及面广。近些年,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犯罪活动的,从犯罪的种类到所牵涉的单位、地区以及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等等都是十分广泛的,从犯罪的种类上看,不但有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而且有贪污、受贿等等。这些严重犯罪活动严重地扰乱财政、金融、海关、税务、工商和物资管理等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秩序。同时,这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还大量发生在国家和集体的经济部门和党政机关、部队、文化、艺术等事业单位的一些领导人身上。许多大案、要案还涉及到几个省、十几个县。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有些负有监督经济职责的管理部门也卷入了犯罪活动。如有的地方银行以国家资金与别的单位合伙进行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然后坐地分赃,银行提得赃款又以奖金的形式集体私分;有的银行工作人员还收受贿赂为社会上不法犯罪分子开设帐户、提供资金,成了犯罪分子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主要支柱。

三、内外勾结、上下串通,贪污、受贿成风。许多犯罪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千方百计钻空子,破坏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他们往往采用相互勾结, 相互利用,包括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内部和社会之间、国内与外商之间等相互勾结、串通、利用的作案方式。我们内部的蜕化变质分子利用社会上违法犯罪分子在社会上活动便利的条件,而后者更是利用前者掌握各种权力和大量资金。这种内外勾结的犯罪方式,能量最大,危害性也最大。内外勾结的犯罪方式往往还导致犯罪案件情况错综复杂,上下关系盘根错节,查处的阻力很大。不少大案要案往往是案连案、案套案,贪污、行贿、受贿、走私、投机倒把交织在一起。这样的案件一查就是一串,而参与犯罪活动的单位、有关人员以至负责干部,常常出面干扰、层层设防、包庇、纵容犯罪分子,阻碍案件的顺利清查。不少犯罪分子也自恃有靠山,抱成一团, 抵制清查。

四、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无孔不入。利用经济合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特别是走私、投机倒把活动,其作案手段同过去比较,可以说是花样繁多,无孔不入。

所有这些,都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极大损失。因此在当前, 加紧查处与经济合同有关的经济犯罪,应该成为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和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