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怎样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当事人就购销农副产品,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当事人,销售或移转农副产品的一方为供方,获得农副产品的一方为需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购销合同的两大类之一,由于其标的的种类繁多,季节性强,有些属于易变质、易腐烂的鲜活产品,所以也是发生纠纷较多的一类合同。因此在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 对有关问题要认真加以注意。对于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有关要求,我国
《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都作了具体规定。一、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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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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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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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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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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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名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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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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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价格和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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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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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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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办法、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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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方法、标准及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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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提)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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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欠交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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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准、包装物和供应与回收、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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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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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定金的数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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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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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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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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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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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需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关于产品数量、质量、价格及包装质量、交货期限的法律、法规规
定
- 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规
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 产品的品种、等级、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部)标准的,按行业(部)标准执行,无国家和行业(部)
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无以上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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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或行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行业(部)标准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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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
的价格汁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 交(提)货期限应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接能力明确规定,并按照合同履行。有些农副产品因受季节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
三、违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供方的责任的法律规定(1)产品的品种、等级、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 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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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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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并及时通报的,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需方的责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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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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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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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五、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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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要注意符合国家有关农副产品购销政策。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粮、油、棉等重要农副产品取消统购,实行定购政策;对定购品种及生猪等重要农副产品则实行“三挂钩”
等办法;其它农副产品则实行议购议销政策。签订合同时应体现这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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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使用的产品名称必须准确。如有的购销合同标的只是写桔子,但桔子品种很多,按商业部标准,鲜柑桔共分为三大类
27 个品种,合同一定要具体指明是哪一种。又如,油茶籽油和茶叶籽油,在不同地区都简称茶油,如果在合同中产品名称只写茶油,就容易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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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如根据《油脂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规定,油脂调拨实际调出数量比合同规定数量多调或少调不超过百分之二的,可不作违约处理。又如,根据《肉食禽蛋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规定:完成合同的数量,允许上下差百分之五的合理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