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对无效的经济合同应怎样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无效经济合同来说,就是法律不保护无效经济合同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也不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但这并不等于法律就不干预无效经济合同。在现实中,由于无效经济合同的出现,往往同一些违法行为相联系,有些经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是在已经引起了一些经济后果之后。为了使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制裁违法者,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对无效经济合同的有关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

经济合同一经被确认为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终止履行原合同;正在履行的应当马上停下来;尚未履行的,因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属无效,也无需再履行。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要区别经济合同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如果是全部无效,则双方终止履行合同,听候处理。合同被确认为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

关于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的处理,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锗,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应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法,予以处理。

一、返还财产。无效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不是故意侵犯对方的利益, 或者双方不是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该各自返还从对方取得的利益。这种返还财产不是惩罚措施,而是消除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的一种法律手段,其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财产状况。

返还财产还有一种情况是单方返还。这是在无效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侵犯了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故意的一方必须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以使对方不因故意方的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

当经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当事人要求返还财产时,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者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时,可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抵偿。

二、赔偿损失。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过错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行为造成的对方的经济损失。如果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系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所致,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双方按责任的主次、轻重分担责任。

返还财产与要求赔偿损失并不矛盾,二者可以并行。无论是双方返还财产还是单方返还财产,只要是由于对方的过错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都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三、追缴财产。所谓追缴财产,是指对无效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追索交归国库。追缴财产是一种惩罚手段,只适用于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的财产处理。因为当事人的行为情节

恶劣,危害严重,必须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故意行为, 则追缴双方当事人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行为,则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为了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故意方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非故意方,而不是收归国库。

四、自行负责。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法代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法律约束力。如因其代理行为无效或违法而导致经济合同无效,则与被代理人无关;代理人与第三方之间形成的无效经济合同财产关系与后果,由代理人自行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无效经济合同后果的处理,除了上述财产后果的处理外,还包括无效经济合同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无效经济合同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实行根据违法性质和情节的不同给予分别处理的原则。如果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应该按照《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如通报批评、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收缴非法所得等。如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已经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经济犯罪,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与无效经济合同有关的经济违法行为,而又未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法院依法处理。对一些法院不便直接处理的特殊情况,也可移交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