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什么是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广泛采用的商品流通方式。我国《经济合同法》中有关财产租赁,指的是专业租赁公司将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及运输工具等,或者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将其闲置的有关设备、工具等,租赁给承祖方进行生产经营使用或完成其他工作使用。这种财产租赁对于加速财产流转,减少不必要的固定资产投资,合理地利用机器设备和自然资源,对于企业和经济组织之间相互协作,互通有无,更经济地实现各自的生产和经营业务,促进企业的经济核算,都有着重要意义,是值得大力提倡的。

财产祖赁合同是出租方将财产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给付一定的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时将原财产归还给出租方的协议。

一、财产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1)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物不能作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2)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物,而且是非消耗物。财产祖赁合同终止后,要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返还原物,并且原物要保持原使用效能。(3)财产租赁合同是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经济合同。承租方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取得的是对租赁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不论租期多长,承租方对租赁物都只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终止时,要返还原物。(4)财产租赁合同中承租方虽然不是财产所有者,但其权益受到特殊的保护。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犯时,不论侵权人是第三人还是出租方,承租方都有权要求排除侵犯和得到保护。出租方在

租赁期间将财产出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若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将财产卖给他人,则租赁合同对于财产新的所有方仍然有效。出租方在租赁合同期满将财产继续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续租的权利。(5)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可以把租赁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6)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物。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财产,如武器、国防军事设施等,都不得作为标的物出租。(7)由于出租的财产可以使用的时间和价值是有限度的,因此财产租赁合同也可以看作是财产所有者(出租方)实际上将财产的使用价值进行分期分批出售的经济合同。

二、财产租赁合同的种类。财产租赁合同就出租方的身份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出租方为专营租赁财产的企业,出租财产就是其经营服务项目。另一类出租方就是一般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主要为了减少闲置浪费或支援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将自己临时不用的财产租赁给需要的单位。

财产租赁合同根据祖赁物的不同,又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动产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为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不动产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则是厂房、房屋等。对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有关法规有专门的规定,在订立不动产租赁合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