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

社会主义国家的财产保险,是在人力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社会救济办法。财产保险可以在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使受到损失的投保单位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及早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可以说,财产保险是补充国家财政后备基金的一种有效经济手段;同时,财产保险也是集聚建设资金,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手段。而对于当事人来说,进行财产保险,对于加强安全防灾工作,也有着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企业不再吃国家的大锅饭,而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为减少企业的意外风险和损失, 财产保险在经济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财产保险合同也成为一种常用的经济合同形式。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所达成的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 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 财产保险实际上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为对付意外损失所采取的一种自我补救手段。换句话说,财产保险产生的基础,不同于商品货币的等价交换关系,也不归属于行政性质的救济,而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自身为分担或转移意外损失的互助共济的行为。

  2. 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获得的是一种保障性的经济利益,准确他说

是取得损害补偿的可能性。因为投保人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的前提下才能获得赔偿;如果无保险事故发生或未造成损失,保险人就无需进行赔偿。

  1.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因为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是无法确定的。

  2. 财产保险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即只有在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保险金后,保险人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投保人通过缴付保险金,取得保险人对承保财产风险责任的赔偿承诺;如果直到保险期届满并未发生任何应由保险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事故,则保险方就无需履行赔偿义务。

  3.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合同的标的一般都在被保险人掌管和控制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就特别需要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必须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和确定承保条件。如果投保人未告知或不实告知,保险人一经发现,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4.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方必须是国家批准设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或者是经国家批准的其他办理保险业务的法人。未经国家批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或者是其他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我国的财产保险合同涉及的面很广,种类很多。《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是实践中使用比较多的合同。保险财产包括由投保方所有或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责任保险合同是另一类比较常见的财产保险合同。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签订责任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损害负经济赔偿责任,凡是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内的, 由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合同比较主要的有:

  1. 公共责任保险:即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2. 雇主责任保险(劳动保险):即由保险人承担法律或雇佣契约规定的,雇主对受雇人员的人身伤亡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3. 产品责任保险:即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造成消费者、使用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4. 职业责任保险:即由保险人承担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过失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