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怎样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一方将工矿产品销售或转移给他方,而他方获得产品并按约定给付价款,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当事人,通常将销售或转移产品的一方叫供方,获得产品的一方叫需方,对于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有关要求,我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

  1. 供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 合同编号;

  3. 合同签订地点;

  4. 合同签定时间;

  5. 产品的名称、商标牌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

  6. 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

  7. 产品的价格、总金额;

  8.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9.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0. 交(提)货地点、方式;

(l1)运输方式、到达站港、费用负担;

  1.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2.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3.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4. 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5. 结算方式及期限;

  6. 担保;

  7. 违约责任;

  8.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9. 其他约定事项;

  10. 供需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经济合同法》关于产品数量、质量、价格及包装质量、交货期限的法律规定

  1. 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2. 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技术资料或实样。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3. 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1. 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

(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三、《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合同的供方的责任的法律规定

  1. 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四、《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合同的需方的责任的法律规定

  1. 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 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 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五、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 判定产品流通是否合法。只有确定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物以后,才能签订购销合同,否则所签合同无效。

  2. 要区分清楚产品的性质。即要弄清楚合同的标的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是工矿产品还是农副产品。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与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所适用的法规、条例等有所不同;因此,合同的内容也应有所区别。

  3. 选择好签订合同的对象。在可能与之签订合同的对象中,应该通过

资信调查后确定信誉好、有经济实力的一家作为订立合同的对象。不能只看价格便宜、条件优越等,以免签订合同后因对方违约而给自己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