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代订经济合同应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有许多是通过代理人代签的。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横向经济联系日益增多,现实经济关系日趋复杂,企业、单位及个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在很多情况下往往需要借助代理人的活动才能满足其业务上的需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订经济合同,但必须合法。

《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包括以卞几层法律含义:

一、代订合同产生代理人、委托人即被代理人、第三方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代理人同委托人是代理关系,这种关系由委托人授权而产生。代理人代订合同时,应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其代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由于代理人是代表委托人同第三者订立经济合同,合同的法律后果对代理人并不产生约束力,第三方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也必须向第三方讲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不说明自己的代理身份, 而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方订立经济合同,该合同不能认定为代订合同,该合同对代理人则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代订合同的代理人必须是有代理权的人。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建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委托证明是经济合同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签订经济合同时签署的证明文书,其法律名称叫作“授权委托书”。根据我国《民

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范围、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以法人名义发给的委托书,应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的公章。三、得到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代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经济合

同,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不能借故代理人违背其意志而不承担代订合同的法律责任。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订的合同,即使某些条款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不是代理人与第三方故意串通,也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四、得到授权的代理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代理活动,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经济合同法》还规定,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我国的代理制度还不健全,有些代理人仅仅持有委托人授权其代理的身份证明,而对代理的事项、委托的权限则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代理人甚至携带大量盖有委托单位公章的空白代理纸。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凡委托证明委托权限不明确的,一旦代理人代订的经济合同发生纠纷,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应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连带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不得借口超越代理权而推卸责任,代理人也不得认为是经委托人授权而推卸责任。显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不希望发生上述情况,因此,在确定双方的委托关系时,明确委托权限至关重要。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代订的合同,虽然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表示同意,予以追认,该合同仍然有效,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也就是说,如果委托人知道了代理人超越其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终止后代自己签订了经济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这也是委托人要十分注意的一点。

五、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建立,是基于相互的信任。因此,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终止后代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应当亲自完成代订经济合同的事务,不得随意转托他人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 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