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怎样签订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所达成的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 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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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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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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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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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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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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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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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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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缴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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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起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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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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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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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
二、《经济合同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订立与履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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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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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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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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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三、《经济合同法》有关违反财产保险合同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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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的责任。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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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方的责任。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四、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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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首先要明确财产保险的范围。如果把一些不该投保的财产投了保,结果由于直接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不仅保险费白付了,而且遭受损失时也得不到赔偿。如根据现行保险规章,下列财产即不在一般财产保险范围内: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土地和建筑物外面市政公用上下水道;武器、弹药;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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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投保财产须经投保人与保险方特别约走,在保险单上详细载明并要求较高的保险费率。对此,投保人也要注意。这些财产包括:金银、珠宝、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牲畜、家禽和其他家养动物;易腐易烂物品和危险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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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即保险方负责偿付的金额指标,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最高金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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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是指在合同中说明的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列入除外责任的有以下几方面:战争或其他军
事行动;核子辐射和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因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坏、霉烂、变质、受潮、虫咬以及自然磨损和按规定正常损耗;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然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如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