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合同的鉴证与公证

经济合同的鉴证,是指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对各种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鉴定,并给予证明。

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是经济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和基本的环节。由于各方面的条件尚不成熟,我国的《经济合同法》中对经济合同的鉴证问题没有做规定,因而,目前我国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也就没有建立起明确的鉴证制度。但国家的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可以办理鉴证手续,经济合同当事人要求鉴证的,也可以进行鉴证。

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一般包括这样几方面内容:

  1. 审查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如审查经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如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则要审查代理人活动是否超越了委托权限的范围等等。

  2. 审查经济合同当事人的业务范围和履约能力。包括: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有否超越其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否具备了相应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等等。

  3. 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包括合同内容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计划的地方,有否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内容;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贯彻了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等等。

  4. 审查合同形式是否规范。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清楚,普通条款是否细致、具体,责任规定是否明确、恰当等等。

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在对合同的鉴证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上述问题的,可视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予鉴证、督促纠正或帮助和指导等办法予以处理。凡不具备合同能力的,或者违反国家计划、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以及一方采取胁迫、诈骗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合同管理机关在鉴证时,有权宣布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对条款不完备、责任不清楚的合同,在鉴证中可责成和督促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否则可以不予鉴证。

经济合同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经济合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同的存在)和合法性所做的审查和证明。

经济合同的公证与经济合同的鉴证既有共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地方。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促使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各项原则来订立经济合同;鉴证和公证,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但经济合同的鉴证和公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实施机关不同,性质不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对经济合同的存在和合法做出证明的一种法律手段;鉴证则是由国家授权的合同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制度的运行实施监督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2. 直接目的不同,作用也不同。公证合同,直接目的在于证明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关系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公证机关一般不直接管理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实际业务;鉴证经济合同,不仅要证明合同关系的真实性,还要进一步确认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义务的能力,是否在法定的经

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等。

合同经过公证后,公证机关并不承担监督合同履行的责任,经济合同在公证后发生纠纷,公证机关也不负责对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而经济合同经鉴证之后,鉴证机关就负有监督经济合同执行的责任,发现有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时,要及时干预和解决。合同鉴证后发生纠纷,鉴证机关必须根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请求,进行调解或仲裁。发现有违反国家计划、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鉴证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1. 贯彻原则不同。公证经济合同,贯彻的是自愿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自愿进行的;而鉴证是带有强制性的,凡国家规定应当鉴证的经济合同和当事人双方要求鉴证的合同,必须进行鉴证,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