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经济合同的管理,从广义上理解,包含了保证经济合同制度的实施所涉及到的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建立的有关制度和采取的有关措施。我们通常所说的经济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违约责任所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1981 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曾规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有关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还应把企业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一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

根据以往的惯例,有关经济合同管理的具体分工是:工业、农业、物资、交通运输、商业(包括外贸、粮食、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不同工业部门之间,工业与物资、建筑、农业部门,工、农、商、物资、建筑与交通运输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工业、交通

运输部门之间的经济肾同,由各级经济委员会或相应机关管理。

改革以来,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也有一些变化。从目前情况看,有关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实际上已愈来愈多地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金融机构也愈来愈多地参与了这项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作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平等民事主体的企业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订立经济合同,已不进行过多的干预。因此, 新修改的《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的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良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也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修改的《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经济合同主要进行以下几方面的管理:

  1. 加强宣传工作和普法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经济合同法》,宣传国务院颁发、批准的各种经济合同实施条例,提高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预防经济合同纠纷,也是管好经济合同的关键。

  2. 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各种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地区的合同管理办法作出统一规定,也可以协助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有关行业、部门经济合同的管理办法。

  3. 督促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经济合同,并及时处理经济合同纠纷。遇有合同当事人出现履行合同的困难,要给予协助解决;如果由于一方违约,

    在支付了违约金和赔偿金之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管理机关应督促违约方继续履行该项经济合同;对合同签订后发生的纠纷,合同管理机关要及时耐心细致地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仲裁。此外,在仲裁中,对无效经济合同要及时予以确认。

  4. 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我国经济合同鉴证机关,是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申请鉴证时,鉴证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查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即是否具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经济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备;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予以鉴证。对于不合法或不符合鉴证要求的经济合同,鉴证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鉴证的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经济合同的鉴证有错误,应当撤销。

  5. 查处违法经济合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惩治订立假经济合同,或倒卖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银行、信用社等金融组织,也兼有某些金融行政管理职能,在日常业务活动中,也负有管理经济合同的责任即监督合同履行。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当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结算,并处理承付、拒付以及扣收延付款项。经济合同当事人对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法院的判决,在

规定期限内设有自动履行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