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东国家对外资的引进和利用

①通过贷款的形式获得外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对苏联东欧国家实行了经济封锁的政策,苏东国家同西方国家的经济关系也就处于停滞的状态,它们之间除了少量短期商业贷款之外,没有其他信贷关系。从 50 年代后期开始,东西方经济关系有所好转,苏东国家开始接受西方国家的贷款。60 年代后半期,随着东西方关系的缓和以及苏东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的变化,苏东国家同西方国家的信贷关系也发展较快。1970 年以前,苏联从西方获得长期贷款为 38 亿美元,东欧六国(不含阿尔巴尼亚和南斯拉夫)获得

西方国家贷款 46 亿美元;到 1977 年,苏联的贷款累计额增加到 280 亿美元, 东欧国家的贷款额增加到 314 亿美元。1971—1981 年,苏联东欧国家对西方的净债务额,从 60 亿美元增加到 814 亿美元,增长了 11 倍多。1991 年在苏

联解体时,苏联欠下西方国家的债务为 800 多亿美元。贷款是苏联东欧国家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也是这些国家获得外资的主要来源。通过贷款形式获得的外资,苏联一般用于大型的建设项目,包括用于开发东部地区的资源, 用于那些决定科学技术进步的部门以及用来加强对现有企业的改建和技术改装等。如利用西方国家的贷款,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加快了苏联东部地区资源的开发,解决了一些开发工作中的技术难题。从加拿大引进了“煤气运送”处理法的设备,使用这种设备可以把在开采石油时产生的煤气重新打入出油的地层,使油尽可能全部挤压出来。

苏联采用了日本和美国的一种化学剂,防止了地下采油设备出现沉积物。与苏联把贷款大量用于大型项目的建设不同,东欧国家把很大一部分外资用于与发展出口有关的部门。这是因为,东欧国家对能源和原料的进口依赖程度很大,需要通过增加工业产品的出口来支付进口费用,有必要利用外资来加强与出口有关的部门。

②实行补偿贸易。这是苏联东欧国家利用外资的又一重要形式。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合作形式,它不同于传统的贸易形式,与通常的贷款协定又有区别。补偿贸易协定的重要特点在于,它把使用外国贷款同生产和产品销售结合起来。一个补偿协定往往包括提供贷款协定、用贷款购买技术设备的协定,用产品偿还贷款协定等。补偿贸易是 60 年代末苏联同西方国家的贸易中首先采用的,70 年代中期得到广泛的应用。1968—1977 年,苏联东欧国家同西方国家的补偿协定额达到 270 亿美元,其中苏联占 80%,波兰占 10

%。苏联同西方国家签订补偿贸易协定主要集中在下列两类:一类是用天然气换取钢管和设备。与苏联签订协定的国家有奥地利、芬兰、意大利、联邦德国、法国、荷兰和比利时等;另一类是用化工产品换取化工设备,到 1977

年底,苏联已进口了 40 多套化工装置,价值 50 多亿美元。80 年代初,苏联

同西方发达国家签订了 60 多项大型的补偿贸易协定,补偿贸易贷款总额达

130 亿美元。东欧国家的补偿贸易项目主要集中在制成品上:波兰向西方国家提供的补偿产品是煤、金属、运输和机电设备;匈牙利和民主德国主要提供化工产品、机器设备和消费品;保加利亚主要提供化工产品、运输设备、食品和烟草制品;罗马尼亚主要提供化工产品、木材、轻工业品、食品以及少量的设备和工业品;捷克斯洛伐克主要提供机器设备和消费品。

③实行合资经营。这是通过吸收西方国家的直接投资实现的,这是苏联东欧国家利用外资的又一重要形式。南斯拉夫是最早吸收外国企业在本国直接投资的国家。1967 年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允许外国资本在南斯拉夫投资, 创办合营企业。1978 年又颁布了新的外资法。1967—1977 年,南斯拉夫同外国共签订 160 多项合资合同,外商的投资额达 57 亿第纳尔(合 3 亿多美元),占合资企业投资总额的 22%。进入 70 年代后,匈牙利、罗马尼亚和波兰先后颁布了外资法或有关法令,允许外国资本在这些 国家开办合资企业。保加利亚的国家法虽然允许引进外资,但没有制订具体的外资法。在 80 年代中期以前,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和民主德国的法律不允许外国厂商在本国境内投资,而在 80 年代中期之后,随着这些国家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 除民主德国之外,都突破了原来不允许外国厂商在本国境内投资的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