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兴起及其后果

1958 至 1960 年是中国“大跃进”时期。“大跃进”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力图在探索自己的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过程中开辟一个新的局面。然而, 实践已证明,这个努力是不成功的,而且造成严重的后果。

1958 年 5 月,中央召开了八大第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这条总路线的提出,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尽快改变我国经济文化落后状况的普遍愿望。然而,它夸大了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的作用,忽视了客观的经济发展规律,否定了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中共八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指标,比八大一次会议建议的指标,工业方面普遍提高一倍,如钢从 1200 万吨提高到 3000

万吨;农业方面普遍提高 20—50%,如粮从 5000 亿斤提高到 7000 亿斤。从此后,第二个五年计划转入了“大跃进”的轨道。

“大跃进”的口号最先是在 1957 年 11 月 13 日《人民日报》社论中提

出的,认为在农业合作化以后,要在生产战线上来一个“大的跃进”。在 1958

年 5 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后,“大跃进”运动在全国逐步开展。其主要标志是片面追求工农业生产和建设的高速度,不断地大幅度地提高和修改计划指标。

大跃进突出反映在全民大办钢铁方面。1958 年 8 月北戴河会议提出以纲铁翻番为中心,“一马当先,万马奔腾,以钢为纲,全面跃进”的口号。在能源、交通、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优先满足钢铁生产的需要。在 1958 年

开工的大中型钢铁项目达到 1587 个,钢铁投资高达 35.7 亿元。实行大跃进的结果,虽然钢产量经过突击达到了,也为今后地方工业的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然而却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产品质量下降,原材料和燃料消耗增加,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三年“大跃进”给国民经济造成了

严重的损失,也影响以后两年经济的发展。1958—1962 年,社会总产值年平均下降 0.4%,农业净产值年平均下降 5.9%,轻工业年均下降 2%,国民收入年均下降 3.1%,社会劳动生产率年均下降 4.7%,居民消费水平年均下降 3.186 3%,在此期间只有重工业年均增长 3%。与此同时,国民经济比例关系明显失调。1960 年同 1957 年相比, 在国民收入中,积累的比例由 24.9%提高到 39.6%,直接减少了当年的消费基金;工业总产值增长了 1.3 倍,而农业总产值却下降了 22.7%,粮食产量减少了 1031 亿斤,降到 1951 年的水平,工业和农业产值的比例由 5.7∶

4.3 变为 7.8∶2.2。1958—1960 年,轻工业在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由 55

%下降到 33.4%;财政收支严重失衡,三年的财政赤字达到 169.4 亿元,货币流通量增加了 82%。在三年“大跃进”期间,人民必需的消费品已难以保证基本需要。1957—1960 年,全国人均消费的粮食由 406 斤降到 327 斤,猪

肉由 10.2 斤降到 3.1 斤。

和“大跃进”一样,人民公社也是在“左”倾错误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产物。人民公社化最早是从 1958 年 3 月成都会议提出把小合作社并成大合作

社开始的,各地试办了一些 1000 户以至数千户的大社。如河南省遂平县嵖

岈山卫星社在 1958 年 4 月把 27 个小社合并成拥有 9369 家农户的大社。7、

8 月间,《红旗》杂志和《人民日报》公开宣传毛泽东关于把工、农、商、学、兵组成为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为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的思想。不久, 河南新乡七里营社就办了一个人民公社。8 月份毛泽东视察了这个社,指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认为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可为农村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8 月北戴河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认为这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这次会议把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地在全国范围内推向高潮。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将过去全国 75 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1.2 亿多农户)合并为 2.7 万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其“大”表现在:原来每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平均农户为 160

户,而人民公社则扩大到 4600 户左右。其“公”表现在:在合作社合并后, 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公社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的供给制,从而导致原来各个合作社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严重的平均主义;把社员的自留地、家禽家畜、家庭副业等收归社有,与此相适应,还取消了集市贸易; 政府和公社还经常无偿地调用生产队的土地、物资和劳动力,甚至调用社员的房屋、家俱;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采取大兵团作战的方法进行工农业生产。这些做法实质上是对农民的剥夺,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是对生产力的极大破坏。

针对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出现的问题,1958 年 11 月在郑州会议上毛泽东提出要纠正“共产风”,中共中央先后于同年 12 月和 1959 年 3 月作出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和《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

案)》。《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肯定了“人民公社目前基本上仍然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批判了企图过早地否定按劳分配原则而代之以按需分配原则的错误思想,并针对企图过早地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错误倾向,强调在今后一个必要的时期内,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该决议规定:社员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包括房屋) 和存款,在公社化仍然归社员所有,而且永远归社员所有。同时规定:“人民公社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是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明确提出了人民公社是以生产大队(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并规定了三级各自的职权范围。当时毛泽东概括为十四句话:“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 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上述措施对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存在“左”的倾向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 1959 年秋庐山会议反右倾以后,“左”的东西又复活起来,导致 1959

—1960 年粮食的大减产。1959 年粮食产量比 1958 年减少了 3000 万吨,1960

年又比 1959 年减少了 2650 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