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经济体制的改革

在 1950 年以前,南斯拉夫实行的经济体制基本上是照抄苏联 30 年代形成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在南斯拉解放初期曾经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南斯拉夫认为中央集权的经济体制存在许多弊病,它不利于调

动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广大劳动者仍处于无权地位,他们与国家之间形成了新的雇佣关系,而国家机关对经济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方法的管理, 还容易产生官僚主义。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种经济体制就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1950 年,南斯拉夫决定改变这种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在全国国营工矿企业中普遍建立工人委员会,把企业交给工人管理,实行“工人自治”。1950 年 6 月 26 日,南斯拉夫联邦议会通过了《关于劳动集体管理国营经济企业及更高级的联合组织的法令》。法令规定:“劳动集体通过企业工人委员会以及联合几个经济单位的高级联合组织的工人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来管理这些企业。”这标志着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正式开始。

南斯拉夫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大体上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63):这是“工人自治”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把工厂交给工人管理,实行权力下放。在工厂建立工人管理机构(由工人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经理组成),把国家所有制改为社会所有制,把生产资料交给企业工人直接管理。大力精简国家机构,取消联邦各工业部,把权力下放给各共和国,联邦成立若干部际委员会,以协调各部门的活动,同时成立社会性的各部门经济联合会,以协调本部门内企业的经营活动。第二,改革计划制度和价格制度,加强市场机制的作用。南斯拉夫认为, 由于社会主义企业是商品生产者,企业的产品只有通过市场出售才能实现其价值,因而把计划管理权集中在中央手里,用行政的方法管理经济会产生不少的弊端。随着自治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南斯拉夫于 1952 年把国家集中计划制度改变为社会计划制度。取消了指令性计划,社会计划只规定基本比例,如最低设备利用率,基本建设投资总额,工资基金总额和积累率等。在价格方面,改革统一价格制度,实行行政价格与经济价格相结合的双重价格制度。企业 30%的产品价格按供求关系自由形成,70%的产品价格在国家监督下形成。第三,逐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扩大企业财权。从 1953 年起实行以税代利,国家除征收固定资产税、流通税、收入税、土地税、矿产资源税等以外,企业利润不再纳入国家的预算(最初几年利润要在企业与所在地区之间分配)。同时建立联邦、共和国和区的社会投资基金,作为扩大再生产资金的主要来源。1958 年实行“收入制度”,取消工资、利润等概念。企业从总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流通税和其他法定缴款后,即为企业收入, 再缴纳累进收入税后为企业纯收入。纯收入按国家规定比例用于职工个人收入和积累。1961 年取消累进税制,改为按 15%缴纳收入税。企业从纯收入中向共和国和区支付社会投资基金捐款、共和国储备基金捐款和超额收入税后,剩余部分自行支配。国家取消统一工资制,只规定最低个人保证收入。企业对纯收入的分配获得了完全的自主权。

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是解决企业在简单再生产和收入分配方面的自主权,而在扩大再生产、外资、外汇和价格等方面基本上仍由国家进行控制。

第二阶段(1963—1971 年):这是“社会自治”阶段。自治越出了工厂范围,国家机关、社会事业单位也实行自治,通常称为“社会自治”。在这一阶段进行了较重大的经济改革,其主要内容有:第一,进一步下放财权和扩大企业的权限。取消社会投资基金,其全部资金转入银行,由银行发放贷款;各共和国社会事业所需经费(包括文教、卫生、科研及国家行政开支等) 由各共和国自己负担,联邦只对不发达共和国和自治省给予补贴。因而,企业向社会基金支付的上缴金和收入税也随之取消。基本建设投资基金原来由联邦统一分配,现在由企业从自己的积累中提取,从而使企业拥有扩大再生产的权限。第二,改革外贸和外汇管理制度。宣布第纳尔贬值,统一汇率, 减少关税保护和出口补贴,实行一定程度的外贸自由化。自 1967 年起,允许外国资本在南斯拉夫投资,开办合资企业,同时允许国内企业和业务银行直接同国外企业和银行建立信贷关系。第三,在价格方面,以国际市场价格为标准,调整国内价格比例关系,减少各种价格补贴,进一步扩大自由定价范围。

这一阶段的改革,对实行集约化经营、革新技术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对外贸易等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国家将扩大再生产职能下放后,企业未能成为真正投资的主体,而是被银行和大型贸易公司所操纵。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忽视国家必要的宏观调控,出现一定的比例失调和通货膨胀。

第三阶段(1971 年开始):这是实行“联合劳动”阶段。1969 年,南共联盟九大提出了“联合劳动”原则。1971 年,南斯拉夫联邦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要求经济部门在工人自治的基础上按联合劳动原则进行改组。1974 年颁布的联邦新宪法,正式确认了联合劳动原则。1976 年通过了《联合劳动法》。1971 年后,各经济组织开始按联合劳动原则进行改组。经济部门一般建立三种组织形式:联合劳动基层组织、联合劳动组织和联合劳动复合组织。联合劳动基层组织:这是生产的基层单位,也是自治的基层单位, 是独立地决定产、供、销等重大问题和独立地在市场上进行活动的基本核算单位。工人在其中共同管理、共同劳动,共同决定生产、分配与消费。联合劳动组织:它是由若干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联合组成的。它的任务是确认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决定以及它们之间所达成的各种协议,并推动执行这些决定和协议,改进和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但是,劳动联合组织无权直接干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联合劳动复合组织:它由若干个联合劳动组织联合组成,其任务是协调联合在本组织范围内的各生产组织的生产、投资、销售、扩大再生产等活动。上述三种组织的特点在于:它们是自愿结合而成,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各自独立活动,相互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是最基本的经济实体,其他组织无权直接干预其活动。社会事业部门还同经济部门进行联合,它们采取“自由交换劳动”(即前者提供劳务,后者提供资金)的方式,通过签订自治协议,自由联合成“自治利益共同体”。在其他方面进行的改革是:南斯拉夫实行自治社会计划制度,

这是由各级联合劳动组织的自治计划和各级社会政治共同体的社会计划组成,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在计划制度中起重要的协调作用;简化了税制,先后取消了固定资产税,流动资金税、矿产资源税、超额收入税等,业务银行改由联合劳动组织联合而成,银行的赢利大部分要返回联合劳动组织。

南斯拉夫是东欧国家中最早突破苏联传统经济体制的国家,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行了可贵的探索。然而,由于其经济体制过于分散,宏观调控失灵,造成了一些消极的后果。如通货膨胀持续急剧增长,零售物价上涨率 1981

—1985 年平均每年为 48.6%,1986—1989 年分别为 88%、118%、199%和1255%;失业严重,失业人数超过 100 万,失业率为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