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以及第一个五年计划付诸实施的同时,也开始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有系统的社会主义改造。

① 谢明干、罗元明主编《中国经济发展四十年》,第 9、10 页。

① 谢明干、罗元明主编《中国经济发展四十年》,第 10 页。

② 谢明干、罗元明主编《中国经济发展四十年》,第 3 页。

①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国初期,在全国范围内所进行的土地改革,使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然而,当时占农户总数 60—70%的贫农、下中农,平均每户只有 11.7 亩耕地,每两户才有一头耕畜,每 3 户

才有一个犁,每 17 户才有一架水车。这种情况使他们难以摆脱贫困的地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在农村中已开始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有些贫苦农民缺乏生产资料、劳动力,或者因为遇到疾病、灾害,他们的经济地位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为了摆脱贫困和改善生活,农民只有组织起来,走合作化的道路。

1953 年中共中央先后作出两个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决议。一个决议是 1953

年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再一个决议是 1953 年底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国的农业合作化就是在上述两个决议的指导下进行的。

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前期,在上述两个决议指导下,中国农村积极和稳步地发展了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1953 年,全国参加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 39.5%,其中参加互助组的为 39.3%,参加合作社的仅为 0.2%(全国有 15,000 个初级社,15 个高级社)。1954 年,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有较大发展,参加各种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在农户总数中的比重增加到 60.3%,其中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 58.3

%(全国有互助组 993.1 万个),参加合作社的农户为 2%(全国有合作社

11.4 万个,其中高级社为 200 个)。1955 年春,全国初级社发展到 67 万个, 中央决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一次整顿。整顿的方针是:区别不同地区的情况,或者暂时停止发展,全力巩固,或者适当收缩,或者在巩固中继续发展。整顿的结果,全国合作社缩减了两万个,初步巩固了 65 万个。

1955 年 7 月 31 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召集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认为农村中合作化的高潮有些地方已经到来,全国也即将到来。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对“右倾保守思想”和“右倾机会主义”进行猛烈的批判。由于批判“右倾机会主义”所形成的政治压力,农业合作化运动也就以空前的高速度向前推进。到 1956 年底,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 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 87.8%。中国农业合作化的胜利实现,无疑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 然而在后期出现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形式过于单一化等缺点,以致后来较长时期内遗留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

②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手工业在中国工业生产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据 1954 年的统计,中国个体手工业的从业人数约 2,000 万人(产值为93 亿元,约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 20%),其中独立的个体手工业者约 800 万人(产值为 68 亿元),农业兼营商品性的手工业生产约 1,200 万人(产值为 25 亿元)。

对手工业的合作化,在前期也是采取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一般

经过了手工业供销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形式,在步骤上是从供销入手,从小到大,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55 年,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发展到 98 万人,占全国手工业全体从业人员的 12%,人均产值达到 1970元,比个体户高 85%。后来,手工业合作化也出现类似农业合作化过急、过快的情况。1955 年底提出要在两年内基本完成手工业合作化。其实,到 1956 年底,手工业合作化已基本完成,参加合作社的手工业人员已占全体手工业人员的 91.7%,其产值达到 93%。由于手工业合作化后期出现集中、合并过多等问题,手工业中不少具有特色的产品(如王麻子、张小泉的剪子以及景泰蓝等)受到了削弱。

③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中国,对官僚资本实行没收的政策,而对民族资本则实行赎买的政策。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是实行“利用、限制、改造”,采用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进行和平改造。改造的步骤是:先从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然后再从国家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法是:从加工、订货、统购(包括收购)包销和经销、代销等初级形式,向公私合营的高级形式过渡。

初级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在工业中主要包括加工定货、统购包销等。1953 年后,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进行,初级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有了较快的发展,国家扩大了加工定货的范围,1952 年加工定货产值在全国私营工业产值的比重为 56%,1955 年提高到 81.7%。在商业中,初级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主要是批购、经销、代销等。据 1955 年 8 月的普查材料,全国私营

零售商业和公私合营商业共计 295.4 万户,其中实行批购、经销、代销的形式为 70.1 万户,占总户数的 23.7%,占职工总数的 44.9%,占资本总数的35.9%。从 1954 年起,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其重点是转向发展公私合营这种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加工订货、主要是国家同资本家在企业外部的合作;公私合营,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与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在企业内部的合作,企业的生产资料由资本家私人占有变为国家和资本家共有,公私双方共同经营企业,公方代表居于领导地位。无论是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还是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其利润都实行“四马分肥”,即分为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费、资方红利四个部分,资方红利约占四分之一,企业利润大部分归国家和工人。

由于农业合作化运动高速发展的推动,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也掀起了高潮。1956 年 1 月 10 日,北京市首先宣布全部实现全行业公私合

营。到 1 月底,全国 50 多个资本主义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都先后宣布实现全市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到 1956 年底,全国私营工业户数的 99%, 私营商业户数的 82.2%,分别转变为公私合营或合作社。据统计,1956 年工业总产值中(不含手工业)国营企业所占比重为 67.5%,公私合营工业为32.5%。在批发商业中,国营、供销社经营和公私合营的比重达到 99.9%,

私营只占 0.1%;在社会商品零售额中,国营、供销社经营和公私合营的占95.8%,私营的仅占 4.2%。据当时的估算,全部民族资产阶级的资产核定为 34 亿人民币,其中工业为 25 亿元,商业为 8 亿元,交通运输及其他 1 亿

元。定息年息为 5%,从 1956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国家为全年定息支付的资

金为 1.65 亿元。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期,也存在由于过急过粗而遗留下一些问题,如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经居于绝对统治地位的情况下,没有适当地保留一部分有益于国计民生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