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宗教的社会功能为中心规定宗教的本质

这是宗教社会学者研究宗教和规定宗教本质的侧重点。他们强调宗教在人类生活中的功能与作用。如法国宗教社会学家杜尔凯姆认为,宗教的基础是社会需要,所以,被尊奉为“神圣”的东西,本质上无非就是社会本身, 即被改造的和象征地表现出来的社会。美国宗教学家密尔顿·英格则把宗教规定为人类借以和生活中的根本问题进行斗争的信仰和行动的体系。在他看来,人生的根本问题就是生存问题,宗教的功能在于减轻人生的不幸和痛苦, 使之转化为幸福的工具。日本的宗教学家岸本英夫也是以宗教的社会功能来透视其本质的,认为宗教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相信人生问题能得到最终解决,是这种最终解决的手段。

显而易见,上述社会功能派的主张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即它抹煞了社会功能相似的各种社会文化现象的本质区别,以致把各种在社会功能上类似于宗教的非宗教现象,也称之为“非宗教的宗教”或“世俗宗教”。一些颇有名气的社会学家把共产主义、爱国主义、民族主义,甚至把热爱科学、推崇民主等等,都当成类似宗教的“世俗宗教”。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社会意识形式和文化现象的社会功能与宗教的社会功能是等价的,而且宗教体验的突出特征,加崇拜、忠诚、入迷、自我牺牲等现象,在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和共产主义等社会意识中也可见到。这样一来,宗教和其他非宗教的社会文化现象就混为一谈了。

上述三种类型的宗教本质论,由于缺乏适用于一切宗教的普遍有效性, 或者易于与其他社会文化现象相混同,因此均未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我们在揭示宗教的本质时,应当避免这些学说的缺陷,同时要吸取它们的合理因素。事物都是处于普遍的联系之中,其属性和本质也是在一定的联系中体

现出来的。有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联系,就有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本质和属性。正如列宁所说:事物的本质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也是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我们只有较全面地把握事物多种多样联系的总和,才能从总体上揭示其多级本质。那种把事物某一方面的本质归结为整个事物的本质,或者把事物某一层次的本质当做它的最后本质,都是片面的、简单化的, 是违背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的。我们对宗教本质的研究和揭示,也必须遵循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如实地把宗教作为一个有层次结构的系统,科学地分析它同社会关系体系的各方面的联系,揭示其多方面、多层次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