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价值特征

宗教是人创造的,这既是历史的事实,也是科学的共识。那么,人为什么要创造宗教呢?这是一个一言难尽的问题。简而言之,这是人类生活的需要。人作为主体创造了宗教这个客体,这样就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即在人与宗教之间,不仅形成一种认识关系,而且形成一种价值关系。所谓价值关系, 就是指客体的功能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是否满足以及满足的程度,决定了其价值的正负和大小。

具体到宗教价值问题上,宗教功能与人类需要之间的价值关系要进行具体分析。就宗教产生于人类生活需要这一点来说,它无疑是作为一种价值物出现的。这是被支配的、不自由的主体(人)对支配自己的客体(异己的外部力量)的幻想的反映。这一方面表现了人征服和支配外部力量,把无价值

物变为价值物的企图和愿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主体的不自由状态和主体性微弱的历史局限。在这种状况下,宗教作为原始人类的价值客体,其功能主要在于表面上暂时满足主体对未知对象和异己力量的认识需要,对主体在实践活动中的软弱无力作幻想中的补充,从而得到精神上的安慰。这种表面上的幻想的满足,与其说是一种满足,不如说是一种自欺。因此,这种价值实际上是一种“虚幻的价值”。因为它只能在幻想中而不能在实际上满足主体的需要,它既没有因此在实践中征服和支配外部力量,变无价值物为价值物,也没有因此在实际上提高主体能力,改善主体的不自由状况。当然,也不能排除这种“虚幻的价值”作为一种价值目标,经过复杂的环节而转变为真实的价值,从而推动了人类的进步。但是人类的进步并不依赖于宗教,而是实践的结果。随着人类在实践中不断进步和主体能力的提高,宗教的这种“虚幻的价值”也越来越晕露出其虚假的本质。它越来越不能满足主体的真正需要,越来越失去其价值,从而对人民这个主体来说,成为一种负价值, 用马克思的形象化比喻来说,它是“人民的鸦片”。

不难看出,社会中的主体存在着差异性。不仅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主体具有差异性,即使处于同一历史发展阶段的主体也有差异性。在阶级社会中,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这种差异性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 宗教在不同的阶级那里,其价值也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一般说来,在剥削压迫阶级那里,它以本阶级的利益为价值选择的尺度,从而把宗教作为一种满足其维持统治秩序需要的有价值的工具。反之,对被剥削、被压迫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它则是负价值的奴役和束缚自己的枷锁。两个根本对立的阶级的价值评价通常是完全相反的,在宗教的价值问题上,总的说来也大致如此。

如果我们超出各阶级的自己的视野和它们特殊的利益需要,扬弃个人的和阶级的价值标准的特殊性和多样性,而以社会标准即生产力标准为衡量尺度,那么可以简要地把宗教的基本价值特征概括为负价值性。实际上只有生产力标准才是评价宗教及其他一切社会现象的最高价值标准。一个事物是否对社会有价值,以及其价值的大小或正负,主要看它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何种作用。如果它起促进作用,则是有价值的;如果它起阻碍作用,则是负价值的。基于这种认识,我们从总体上把宗教的基本价值特征确定为负价值性。

这种负价值性首先表现在它对人的价值的否定。宗教按其本质来说,是剥夺人的内容,把它转给彼岸之神,然后在人的祈求下,神才大发慈悲,把一部分恩典还给人。因此,在神面前,人丧失了自己的主体性和本质力量, 把自己命运的支配权拱手献给了神,甘受神的安排。可见,宗教否定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束缚人的思想自由,阻碍人自身价值及其对社会价值的实现。

其次,宗教的负价值性还表现在它否定社会的价值。对宗教来说,社会和人一样,都是神的创造物。因此,它同样地剥夺了社会的价值,把它转给了彼岸的神,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切,都被看作神的安排,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的现实性及社会规律的客观性,否定了人类活动的意义。于是,一切都颠倒了:劳动成了赎罪,科学成了亵渎,人成了神的奴仆,社会成了天国的附庸。

应当指出,客体的功能是多方面、多层次和变化的,主体的需要也是多方面、多层次和发展的,这二者结合而形成的价值关系必然是错综复杂的。

我们上述关于宗教价值特征的分析,只是从宗教的本质上进行考察的。这并不否定宗教在某些方面或在某个层次上,对某个发展阶段上的某种需要构成特定的价值关系,从而表现出它的价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宗教本质的改变,也决不能改变其对社会和历史主体的负价值特征。我们分析宗教的认知特征和价值特征,也只是想进一步说明宗教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