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基本政策。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仅载入了庄严的宪法,而且得到具体政策的有力保证。这一政策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宗教信仰是精神世界的问题, 而精神性的问题只能用精神手段加以解决。一个人信仰什么,或者不信仰什么,这是一种内在的信念,不可能通过行政命令加以解决。暴力行政手段虽然可以强迫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但是却不能强制人们想什么、不想什么。从哲学认识论看,思想是自由的,这种思想自由是任何人都无法剥夺的。作为思想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宗教信仰也是自由的。

这一政策的实践根据,是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实际情况。社会主义时期还存在着宗教得以生存的社会根源,还有群众信仰宗教,这是不容置疑的客观事实。在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消灭之前,任何用人为的行政手段消灭宗教的企图,都将是事与愿违的。

基于上述理论的和实践的根据,我国宪法第 35 条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证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反革命活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不受外国的支配。”可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证。

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展开来说,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指公民思想信仰的自由选择。它包括每一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国家保护公民的这种自由

权利。

第二,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言而喻,要保障他们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对那些非正常的宗教活动,如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反革命破坏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则要予以打击和取缔。对外国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则要加以抵制。至于神汉、巫婆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欺骗,诈取钱财,损害群众的健康,更不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必须坚决取缔,并依法予以制裁。这样做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信教群众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三,向人民群众进行科学世界观和无神论教育。对国家来说,宗教是私人的事情,但是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宗教决不是私人的事情。因此,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责无旁贷地肩负着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向青少年进行科学世界观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的任务,对有神论和宗教神学思想进行实事求是的、辩证的分析、研究和批评,要加强关于自然现象、生物进化、社会发展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当然, 进行科学世界观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要注意场合。在宗教活动场所,显然不能进行无神论宣传。同样,在学校和公众活动场所,也不允许进行宗教有神论宣传。更要防止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论与无神论的辩论。但是要允许以平等的态度进行探讨和争辩,要允许各自保留自己的观点,不允许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更不允许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这也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体现。

总之,马克思主义者可以与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结成牢固的统一战线,但是在世界观上没有统一战线可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彼此可以求爱国、爱社会主义之同,存世界观、信仰之异。处理好这两个方面的关系,会更好地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依然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因此,只有坚定不移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才能调动信教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发挥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实证明,任何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行为,都会对社会主义事业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