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合一

所谓政教合一是指政权与教权合而为一的政治制度或政治现象。如果说“国教统治”主要表现了宗教作为观念性上层建筑的“牧师”的职能,那么“政教合一”则同时表现了宗教作为体制性上层建筑所兼有的“刽子手”的职能。因此“国教统治”与“政教合一”的区别,仅仅在于政权与教权结合的紧密程度,其结合紧密程度较小者,可称为“国教统治”,即国家规定某种宗教为官方宗教,用政权力量维护其在思想领域里的统治。其结合紧密程度较大者,可称为“神权政治”,即教会与国家、教权与政权合为一体。这些形式之间并无明确的界限,近现代大多数政教合一制度,一般是介于最严格的神权政治与较为松弛的国教统治之间。例如,我国的西藏地区,在民主改革之前,实行的就是一种严格的神权统治,其神权和政权合为一体,宗教首领和政治首领合而为一,政权机关与宗教机构紧密结合,最高统治者达赖和班禅被视为神的化身——活佛,借用神的权威进行统治。资产阶级革命后, 与资产阶级的政教分离的主张相一致,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废除神权统治的趋势,但是,某些政教合一的国家,仍以某种方式保留了一定程度的神权政治。总的说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神权政治处于被淘汰的趋势,政教合一的程度在日益减弱。

从古代到现代,从东方到西方,都有程度不同的政教合一的制度和现象。但是,在不同的宗教那里,有其不同的特点。就三大世界性宗教来说,在伊斯兰教占统治地位的地区,其政教合一的倾向特别明显。伊斯兰教对多数穆斯林国家的社会政治有全面深入的影响,其教律往往被作为民法以至刑法, 一些伊斯兰教国家的元首,至今仍采用“苏丹”、“埃米尔”之类的政教合一称号。基督教国家的政教合一情况比较复杂,其极端的典型是教皇国。在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渗透到社会、政治、法律的一切方面,帝王登基要由教皇加冕,主教拥有世俗权,其中包括领地内的司法权,教会法取代了罗马法,宗教裁判所一度凌驾于世俗法庭之上,教育由僧侣主持,神甫成了基层社会生活的指导者,哲学、道德、艺术都成了神学的附庸。这些情况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基本上消失了,但是还存在着某些遗迹和外部形式。佛教的政教合一倾向相对较弱,这主要与其出世程度较高有一定关系。但是,在一些封闭地区的弱小民族那里,至今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政教合一现象。